西铭 发表于 2008-1-18 13:08:15

【贴士】中国红十字会简史

清光绪30年(1904年)2月,日本和沙皇俄国为争夺殖民地,在我国东北发动了日俄战争,东北人民被铁蹄和战火蹂躏。
    当时的社会名流对此十分关注。工部尚书吕海寰等约集上海官绅及各国驻沪代表,倡议成立红十字会。由海关道沈敦和等三位中国办事总董与英、法、德、美等国人士组成的外国办事总董们拟定了会章。 同年, 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成立。
    红十字会刚一建立,就利用各地绅商及衙门劝募的20余万两款银和清廷颁发的内帑银10万两组派义务工作队赶赴东北,救出难民数万人,并对他们进行了赈济、医护、资谴和留养。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
    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吕海寰任会长。
    1911年清朝覆灭.
    1912年将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在历次战乱、灾荒中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国际上的重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加入该协会。
    在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红十字会做了大量救护、赈灾及查人转信等工作。
    1950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代表会议,协商改组事宜,并向政务院作了汇报。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报告,亲笔修改了会章,9月6日批准了章程和领导机构。 10月,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协会第21届理事会上当选为协会执行理事。
    1952年,周恩来总理代表政府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关于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等4项日内瓦公约。同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因而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
    此后,红十字会在爱国卫生运动、卫生救护训练及查人转信、交换战俘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红十字会的国内工作被迫停顿。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国内工作。
    1985年起,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会章,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为全国性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并提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会的战略设想。在此期间,中国红十字会先后当选了国际联合会执行理事和联合会副主席。
    1993年l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成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1994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修改了会章,改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聘请了国家主席江泽民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选举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为会长,通过了1995年――1999年五年工作规划提要。
    截至1998年底,全国99%的地(市、州、盟)和92%以上的县(市、旗)建立或恢复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到15.6万个,红十字会员为18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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