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庄案:最深入的分析
本帖最后由 人山人海 于 2011-4-20 10:37 编辑徐昕按:刘思达先生的这篇文章,是目前关于李庄案最深入的分析。但面对李庄案第二季,作者却说不会再以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来作任何技术性分析。在一个曾经以烈士墓为荣的城市里,天空被镀上了鲜红色,而卑鄙者依然卑鄙,法律成了他们的通行证,也成了律师的墓志铭。为什么有人竟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为什么权力可以公开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在4月19日的法庭上,李庄和他的辩护律师(无论是谁)所面对的已经不是一个讲理性的司法机关,而是一个冷冰冰的专政工具,它狰狞的面孔上写满了轻蔑和暴戾,它庞大的躯体上刻着血雨腥风的痕迹。面对这样一个在革命年代似曾相识的东西,一切合理的诉求都不会有回答,一切真实的声音都将终归沉寂。而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像三十年前的人们那样,大声地朗诵北岛的这首诗,大声地对着那天空说:“我—不—相—信!”http://liusida.fyfz.cn/art/965761.htm
本帖最后由 人山人海 于 2011-4-20 10:35 编辑
李庄审判:中国法律改革的两种价值观
刘思达
(本文以《从李庄案反思中国法律改革的两种价值观》为题载于《领导者》杂志第38期,略有删节,此处为完整版,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
公元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进行了一场中国现代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刑事审判——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在这场历时两个月的审判过程中,十名刚刚恢复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被指定为涉案的文革主犯进行辩护。这次后来被参与者称为“特别辩护”的刑事辩护,是我国历史上律师这一职业第一次出现在全国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里,而他们所服务的对象,则是在十年浩劫中罪大恶极的“四人帮”。近三十年后,公元2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2月9日,在重庆也进行了一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审判,而在这场同样历时两个月的审判中,被告人却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这位律师叫李庄,曾经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如今,他已经永久性地失去了律师资格,并在重庆某监狱的铁窗里度过了一年的时光。
笔者在此将李庄审判与“四人帮”审判相提并论,并非哗众取宠,而是在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已经尘埃落定、似乎很快就要被人遗忘的今天,用这样一篇长文,揭示这一案件背后的理论意义。它是一个活生生的标本,可以用来理解和衡量中国三十年法律改革过程中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近几年来,我国法律界盛行着一种“倒退论”,不少专家学者都公开表示,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出现了大倒退,其重要标志就是“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口号的提出以及在全国各地审判工作中的普遍推行。之所以称之为“倒退”,是因为这些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社会主义早期的“大众化”法律价值观,其根源可以追溯至陕甘宁边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而与法制建设的各种“职业化”要求格格不入。然而,本文通过对李庄案法律过程和社会事件的分析将充分说明,这一“大众化”与“职业化”的价值观冲突并非一个由此至彼的线性转型过程,而是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根本性冲突,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李庄被重庆公安机关拘留起到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对此案“盖棺定论”为止,关于李庄案的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可谓汗牛充栋。李庄在律师圈内并没有多大知名度,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以此罪名被起诉乃至判刑的中国律师他也不是第一个,为什么这个案件在法律界和公共舆论上引起了如此广泛的关注?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特殊政治背景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样重要的是此案前前后后所发生的诸多跌宕起伏的事件,而对于这些事件至今没有相对全面、客观的学术分析,甚至对李庄案件的基本法律过程也还没有很好的历史性综述,而这正是本文要做的两件事情。在对李庄案的各路评论里,笔者十分认同一个观点,即要区分“李庄案件”和“李庄事件”,因为只有作了这一区分,才能理解李庄审判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各种相关的政治、社会问题。因此,在本文中我将沿着这一思路,首先根据与本案相关的各种司法文件、媒体报道与网络信息来尽可能地重构李庄审判作为一个法律案件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深入分析这一审判过程中所发生的三个关键性事件,以揭示“职业化”与“大众化”价值观的冲突对于我国法律改革的意义。
李庄案件:从律师到囚犯
对于山城重庆而言,2009年是一个不平常的年份。自从2009年6月“打黑除恶”运动开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十几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所引发的震动,几乎不亚于一年前的汶川大地震。龚刚模,是这上千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个,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名,于200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此后,龚刚模的亲友开始为他寻找辩护律师,最终联系到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而闻名全国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所则将这一案件交给了所内的合伙人律师李庄。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与其他30余名犯罪嫌疑人一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几天后,龚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康达所指派李庄及其助手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代理费总计150万元。在龚的亲属支付了部分律师代理费之后,李庄与马晓军立即飞赴重庆。在重庆一中院领取了该案起诉书和部分卷宗材料后,他们于11月24日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由于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单位陪同,李庄、马晓军与龚刚模的整个会见过程都有江北公安分局的干警在场,李庄还因此与在场的干警发生了语言冲突。关于这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媒体、律师和司法机关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的说李庄对龚刚模耳语让他在法庭上说自己被吊打了八天八夜,有的说李庄向龚刚模眨眼睛暗示他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还有的说龚刚模告诉李庄他被吊打的详细经过,并给出了时间、地点以及审讯人员和事后为他进行治疗的两名医生的姓名……龚刚模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给公诉方的供述笔录中对于会见细节的描述也存在矛盾之处。
在这次会见之后,李庄又于11月26日再次会见了龚刚模。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外,在重庆期间,李庄也开始着手准备为龚刚模的辩护收集相关证据。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李庄于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 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否认龚刚模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而李庄在其自辩书中否认这一指控,声称龚刚华所安排的三位员工与他从未谋面,他对龚刚华为何安排他们作证也毫无所知。
此后李庄返回北京。11月31日,重庆方面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他在重庆与公安干警发生冲突的情况。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随即找李庄谈话,李庄汇报了相关情况,领导指示他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12月1日上午,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长也主动致电李庄,希望他赴重庆进行庭前沟通。次日下午,李庄在京邀请了包括陈光中、陈兴良等著名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学者共同审阅了龚刚模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四位专家就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
12月3日,李庄再次飞赴重庆,当天上午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会见了负责办理龚刚模案的副院长、庭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向他们汇报了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辩护思路与策略,并提出推迟开庭的请求。当晚,李庄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洲大酒店内会见了曾在重庆警方供职的当地律师吴家友,试图通过他联系曾为龚刚模疗伤的两名医生,但遭到拒绝。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次会谈中,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但李庄本人否认“贿买警察”的事实,并认为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他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12月4日,李庄第三次会见龚刚模,由于他试图让龚刚模详细讲述遭刑讯逼供的经过,并要求在场监视的公安干警离开,再次与警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言语冲突。
由于李庄在重庆所做的各项工作,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延期开庭。然而,三天后风云突变,12月10日清晨,龚刚模突然向重庆警方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称李庄教唆他一定要推翻此前所有供述,并在法庭上大声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同日,李庄接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希望他能够回重庆来“好好谈谈”。此时康达律师事务所也接到有关部门的指令,整个事务所都要退出重庆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于是李庄在电话中答复重庆一中院领导,称康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准备跟龚刚模亲属解除委托关系,不再担任龚案的辩护人。随后,李庄在赴北京肿瘤医院找在那里住院治疗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签解除委托代理和退费的协议书时,被七名自称重庆警察的男子抓捕,随即飞赴重庆。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之后几天,李庄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逮捕的消息在重庆和全国的各大新闻媒体上被大量报道,开始引起广泛关注。
12月19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其家属随即委托李庄在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同事、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担任本案辩护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向其提供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12月20日,高子程两次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李庄,并于次日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李庄取保候审和本案异地审理的申请,但均被法院予以驳回。12月22日,高子程通过手机短信与当时已在网络上就李庄案写作了几篇十分犀利的分析评论文章的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取得联系,邀请陈有西与他一同为李庄进行辩护。陈有西在征求了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以及杭州市司法局领导的意见之后,决定接受委托,于12月24日飞赴北京,次日会见了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并与李庄家属签订了委托书。
委托代理手续完成之后,高、陈两位律师立即向负责审理李庄案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龚刚模等八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并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接到上述申请后,法院当即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录像,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12月26日,法院向被申请出庭的8位证人中的7位(均为犯罪嫌疑人或处于强制措施之下)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龚刚模妻子)因为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结果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2月28日,江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9日作出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上面证实龚刚模左手腕处有钝器擦伤痕迹。该鉴定书与当日晚10时左右送达给两位辩护律师。
2009年12月30日,李庄伪证案一审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庆检方十分重视这一案件,派出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贺贝贝、么宁作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这次“马拉松”式的庭审从上午9时1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15分,控辩双方激辩16小时,其间三次休庭。被告人李庄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态度十分强硬,庭审开始时就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被审判长驳回后又连续8次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个人回避。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中,李庄先是拒绝回答问题,然后以专业律师的口吻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一起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战。当公诉人以看守所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为理由拒绝李庄要求看会见龚刚模录像时,李庄问道:“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近百份证据,包括龚刚模等人的证言,但李庄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中根本没有李庄被指控的所谓“伪证”,因为李庄根本没有做过任何证言笔录,也根本没有向法院提交过证人名单,用李庄本人的话说,“哪怕你拿出一张烟头大的纸片判我一万年我也承认”。同时,李庄在庭审中承认,他的确教了龚刚模一些开庭策略,也的确有希望龚刚模进行翻供的说法,但前提是他了解到龚刚模之前的供述是基于刑讯逼供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他只是在做一个优秀、称职的律师所应该做的事情。在最后一轮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么宁忽然指责“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四星级酒店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李庄当即回应:“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他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辩论中也愤慨地回应公诉人的指责,认为她法律审判已经输光,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是一种很恶劣的公诉方法,是“黔驴技穷”的表现。最终庭审于12月31日凌晨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2010年1月5日,龚刚模等34人涉黑一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该案的其他几名主要被告人樊奇航等人均宣称自己被警方刑讯逼供,其中讲述的许多细节与李庄称龚刚模所说的情况十分一致。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声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而非宣判,并大喊自己“未在宣判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但审判长表示,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此后的十天里,高子程律师两次赴重庆会见李庄,李庄依旧表示自己无罪,要将官司打到底。1月18日,高子程通过邮局寄出上诉状,正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为加强辩护力量,高、陈两位律师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但刘仁文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发言。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普遍状况不同,本案二审不但开庭审理,而且龚刚模等六名刑事证人和两名警察均出庭作证,并邀请了全国和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境内外20多家媒体记者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代表旁听庭审,这在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开庭后,李庄突然认罪,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说:“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辩护律师陈有西向李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此后,公诉人问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引诱龚妻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李庄均承认属实。公诉人进一步问李庄作伪证的目的是什么,李庄回答说:“就是为了达到作伪证的目的,作伪证就是为了欺骗公检法,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龚刚模等证人进行了详细的当庭质证,李庄本人也审阅了证人证言,并提出了几处重要质疑。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但根据一位庭审旁听人的叙述,几位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并不正面回答辩方的问题,其部分证言也相互矛盾,并与书面证言矛盾。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查看了龚刚模手腕上的伤情,但龚声称左手的一处伤痕是2009年4-5月去海南玩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左手另一处伤痕系长痘自己抠伤,右手两处伤痕他自己也不清楚因何原因造成,并多次提到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庭审一直持续到当晚11时30分,并于2月3日继续审理,李庄在庭审结束时作了事先准备好的六条陈述,再次认罪。
二审结束后的几天,李庄的当庭认罪在媒体和网络上引发了许多猜测,有人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辩护策略,也有人认为他可能受到了某种威胁。高子程律师于2月8日最后一次会见李庄时,问他为何认罪,李庄说,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高子程认为,这两次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与此同时,有网民指出,李庄在二审结束时的六条陈述是精心创作的“藏头露尾”之作,每条陈述的首字和末字连起来是“被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的谐音。虽然这一认罪换缓刑的说法遭到了重庆方面的否认,但却得到了李庄本人在二审宣判时的确认以及辩护律师高子程事后的证实。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审判长话音刚落,李庄突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抢过话筒高喊:“上次开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原来的认罪书我都是欺骗公安局和检察院,你们详细看我的认罪书。” 在被法警带出法庭的时候,情绪激动的李庄继续高喊:“曾经有多少先烈写过认罪书,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先烈……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
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2月20日,2010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了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从此李庄不再是一名中国律师,而成了在重庆某监狱中服刑的犯人。3月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庄案,他认为“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事实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不该引起这么多人的大惊小怪。最后,薄熙来说:“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至此,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尘埃落定。
李庄事件:“黑律师”“免费嫖宿”与“藏头诗”
在回顾了这场颇具戏剧性的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过程之后,本节将深入分析李庄案前后的三个关键性事件,即“中青报报道”事件、“李庄嫖娼”事件和“藏头诗”事件,通过这些事件来显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两种法律价值观在李庄审判中的矛盾冲突。在开始分析之前,有必要定义一下这两个基本概念。“职业化”价值观是一种在过去三十年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体上舶来于西方的法律价值观,注重法律的形式理性,强调正当程序和法律职业的自主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律师业相对于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大众化”价值观则是一种源自社会主义传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法律价值观,注重法律的工具性,强调实体正义和司法的政治正确性,尤其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要服从党的领导、重视人民群众的感觉。可见,这两种价值观是截然相对的,却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进程中同时存在,大到国家的宏观司法政策,小到一个个具体案件,无不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在李庄案中也是如此。
如薄熙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李庄的刑期比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笔者认为,李庄被逮捕时某些新闻媒体十分夸张并极具倾向性的报道方式对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其中《中国青年报》于12月14日发表的一篇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近20人被捕》的文章,是这些报道中最典型的代表。在这篇很可能是改编自重庆方面所提供的新闻通稿的报道里,记者不但以直接引用的方式描述了大量李庄、龚刚模以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之间的对话,而且使用了许多夸张的修辞手法来形容李庄,并匿名引用了一位重庆政法干部对于重庆打黑除恶期间律师作用的负面评价,在公共舆论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了整个律师界的强烈反感。
例如,在介绍李庄时,该文使用了如下的说法:“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在描述李庄的行为时,该文则称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组成一支“跨区域打捞队”,让“捞人”心切的亲友“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并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得到承诺后“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同时,该文还引用重庆某政法干部的话说,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最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在文章的结尾处出现了这样一段话:“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可见,这是一篇倾向性十分鲜明的新闻报道,其矛头不但指向李庄本人,而且赤裸裸地批判了整个中国律师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且不论该文中所涉及的诸多关于龚刚模案和李庄案各种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仅就文章的叙述方式而言,就直接体现出了一种“大众化”价值观,也就是将律师作为见利忘义、扰乱司法秩序、坑害人民群众的“害群之马”与政法机关乃至党和政府对立起来,而完全忽视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对于法律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作用。文中所涉及的许多细节,都体现出记者对于刑事法律程序的无知,例如所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就是一个笑话,因为刑事审判中何谓“律师胜诉”根本不可能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在全国的各项司法统计资料中也根本无据可查。倘若按照刑事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标准来统计,那么所谓“律师胜诉”的比例在我国绝对不到5%,在日本、法国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因为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审判体系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的,绝大多数被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会获得有罪判决,而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则更多地是寻求为被告人减刑。
这篇刊登于历史悠久、业内声誉很高的全国性媒体《中国青年报》上的报道发表之后,被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迅速转载,并且在许多重庆之外的地方媒体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报道。虽然在两天后《中国青年报》上又发表了题为《李庄:“我没罪”》的相同两名记者采访李庄的简短报道,但前一篇报道的负面影响已经覆水难收,李庄的名字在公共话语里已经被与“黑律师”等同起来。而对于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饱受此罪名困扰的我国律师界而言,这篇添油加醋的报道无疑是给他们的“伪证”伤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盐,引发了全国各地律师的强烈反应。这是因为,在李庄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上百名律师因为所谓“伪证”问题被拘留、逮捕、起诉,有的甚至被羁押超过一年,虽然最终像李庄一样被判刑的律师人数有限,但正所谓“程序就是惩罚”,再加上“杀一儆百”的效果,《刑法》第306条已经成了悬在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中国律师头上的“306大棒”,不知道哪天就会掉下来。以至于律师圈内早就广为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们对于《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感受就可想而知了。李庄并不是受到“306大棒”追诉的最有名的中国律师,但李庄案与以前的上百起律师“伪证”案件的最大区别,是借着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东风”,把律师“伪证”的问题第一次明明白白地暴露在了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本来律师业内就普遍认为《刑法》第306条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并且多年来一直在通过律协、媒体等各种渠道呼吁废除或修改这一条款,连《中国青年报》在2005年1月19日都发表过题为《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关于重庆某律师涉嫌伪证罪后被无罪释放的文章。然而,2009年12月14日的这篇报道竟然把受到“306大棒”追诉的律师从“恶法”的受害者变成了利欲熏心、与党和政府作对的“黑律师”,这样一种在公共舆论上颠倒黑白的做法是让律师们无法接受的。于是,该报道发表之后的短短几天之内,来自全国各地律师的批评和反驳文章就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向了互联网。例如,后来成为李庄辩护人的陈有西律师,在14日晚11点半看到这篇报道后,感觉事关重大,熬夜至凌晨两点写了一篇题为《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的文章发到自己的网站上,全面地驳斥了该报道中的错误观点,后来几天又连续写作了《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论律师》《论打黑》《论智库》等数篇十分犀利的评论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陈有西在这几篇评论文章中对李庄案的专业分析,高子程才会邀请他与其共同担任李庄的辩护律师。
纵观全国各地律师对《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批评文章,其中所蕴含的“职业化”价值观清晰可见。有的律师指出,在李庄案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中国青年报》通过这样的报道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媒体审判”,违背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有的律师质疑记者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内幕——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大量透露,因为根据刑事程序的要求,这些信息在开庭前连侦查机关和律师都无权透露;有的律师要求记者说明“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等多处夸张描写的事实来源;还有的律师在看到报道后马上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与两位记者联系,要求其本着良知和职业道德向全体中国律师道歉……毫不夸张地说,《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将李庄案的性质由一个北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个人问题转变成为整个中国律师业反抗媒体和公共舆论偏见的一次“群体性事件”,而各地律师们迅速而强烈的反应也使此后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案的大量媒体报道不再是“一边倒”的批判态度,而是呈现出罕见的多样性,“职业化”与“大众化”两种价值观在不同媒体的报道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李庄审判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个人的评价自然是媒体和网络评论的一个焦点,而这其中许多评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将职业评价与道德评价混为一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当然是一个例子,而一个更好的例子则是所谓“李庄嫖娼”事件。“李庄嫖娼”的说法首先来自上文提到的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么宁对李庄的道德谴责,在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公诉人忽然当众“爆料”说李庄“以办案为名,住着四星级酒店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引发了法庭上的一片哗然,也激起了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强烈反驳。事实上,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对被告人进行这样的“道德审判”并不罕见,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模糊界限是“大众化”法律价值观的一个典型特征。在这样一种价值观的引导下,法律不但具有形式理性,而且还意味着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在社会主义时期,“大众化”价值观被放大为阶级斗争的“敌我矛盾”,也就是区分“人民”和“敌人”,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则是更为尖锐的“敌我矛盾”——犯了罪的刑事被告人就是阶级敌人,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全方位谴责。公诉人对李庄的指责,无论是无心之作还是有意为之,只不过是遵循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六十年公诉史里所形成的惯常逻辑而已。
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就在公诉人当庭爆出“李庄嫖娼”的同一天晚上,在天涯网的重庆版上也有人贴出了关于此事的帖子,并附有李庄嫖娼被抓的照片,而重庆市高新区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于1月3日调取了李庄嫖娼的事实,几天后《重庆晚报》也作出了相关报道,声称警方找到了被李庄嫖宿的妓女章某,并贴出了龚刚模之弟龚刚华招待李庄嫖娼的洗浴中心照片……然而,很快就有网友指出,所谓“李庄嫖娼”的照片存在许多疑点,例如在照片中李庄赤裸上身,下身只围一条围巾,而身旁的民警所穿的也是短袖夏装,这与李庄11月底在重庆会见、取证时的天气状况明显不符……网友们很快又发现了这张照片的原图,二者的对比清楚地表明该照片是用图像软件合成的。同时,公诉人声称李庄是在四星级酒店“嫖宿”,而《重庆晚报》所公布的照片上嫖娼的地点则是一家名字被遮盖的洗浴中心。此外,重庆警方找到的妓女章某声称嫖客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这也明显违背了嫖娼者不自报真实身份的常理。于是,有人开始怀疑,“李庄嫖娼”可能是重庆政法机关设计的一个道德陷阱,首先是公诉人在警方调查之前“未卜先知”,然后警方为了弥补公诉人的过失事后“取证”,最后当地媒体扮演了“喉舌”的角色,将这一事件在报纸上公之于众。
李庄在庭审后与自己的辩护人交流时,承认自己住了高级套房,但只花了75元泡过脚,绝对没有嫖娼,因为如果真嫖了的话,他早就被警方拘留劳教了,根本没有以伪证罪起诉他的必要。李庄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律师事后在上海律协的演讲中谈到这一事件时,也认为“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强有力的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舆论追杀和道德审判”的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十分荒唐。然而,思考一下,这种充满疑点的事情为什么会在李庄案中出现呢?无论事实究竟如何,从社会效果来看,“李庄嫖娼”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了公共舆论和普通民众对李庄的评价——这就是“大众化”价值观的本质,它并不在乎什么正当程序,而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用工具,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共同组成一架强有力的国家机器,通过这架机器的高速运转让民众接受党和政府对于某个人和某个案件的定性,把李庄和许多其他刑事被告人描绘成一个个违法乱纪、道德败坏、人人喊打的罪犯,让他们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虽然李庄当庭就声称公诉人是在对自己进行“诽谤”,事后其辩护律师及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也都认为这种没有证据支持的“道德审判”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做法,但这些基于“职业化”价值观的看法对于公共舆论的影响力其实十分有限,而身陷囹圄的李庄当然也不可能真的对公诉人就此事提起诉讼,因此表面上有些“口无遮拦”的公诉人事实上是有恃无恐的。这个令人尴尬的现实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力严重不平等的现状——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当然可以高枕无忧,辩护律师则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二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职业化”价值观的根本理念,正是要通过注重法律程序、加强司法独立、促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扩展律师诉讼权利等手段挑战这样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架构,从而将“政法系统”分离为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而具有自我维系性的法律系统。但至少从本案来看,经过了三十年的法制建设,这样一种受“职业化”价值观支配的法律改革之路依然崎岖而漫长。
李庄审判过程中最具戏剧性的事件,无疑是李庄的认罪以及在二审结束时所作的六条陈述中的那首“藏头诗”。由于我国法院的庭审记录并不公开,因此无法得到关于李庄陈述的准确记录,但根据事后的各种媒体报道,基本上可以确认,六条陈述的首尾之字相连并谐音后所得出的信息是“被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这一信息的出现自然让人们对二审之前所发生的事情浮想联翩,而李庄也通过其辩护律师高子程透露,二审前的确有重庆某部门的人员两次找他谈话。虽然这两次谈话的具体内容至今都不得而知,但从二审出人意料地开庭审理与李庄一反常态当庭认罪的事实中可以推测,重庆方面与李庄在二审前有可能达成了某种共识。许多关于本案的评论都将这一事件称为李庄与重庆政法机关之间的“辩诉交易”,但笔者认为,以英美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辩诉交易制度来描述该事件并不恰切。这是因为,所谓“辩诉交易”是在辩诉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该交易有制度保障,一旦达成双方都必须遵守。而在李庄案中,如果公诉方只是以二审开庭审理和缓刑为“诱饵”引诱李庄认罪,但还是作出了一年半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那么这就不是什么“辩诉交易”,而是一种刑事审讯技巧,在学术研究中被称为“信任游戏”,也就是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减刑的一线希望来换取其信任,从而达到让其认罪的目的,而认罪之后的结果却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并不有利。而且,从“藏头诗”中的“被逼”二字可以看出,李庄的认罪或许并非自愿,而有可能是在受到了某种强制力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
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客观地讲,重庆方面在二审前后的应对策略与上文讨论的两个事件中“简单粗暴”的“抹黑”做法相比有了十分明显的转变,首先从李庄本人入手,诱其认罪,然后二审公开审理,一审中辩方要求出庭却没有出庭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虽然这些证人明显受到了某种庭前“训练”,但至少整个二审程序是相对公开、公正的,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是一个难得的先例。这样一来,一审的种种程序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当庭认罪的李庄的公众形象也轰然倒塌,甚至连此前支持他的一些律师同行对于李庄的人格和职业操守也都开始产生怀疑。可以说,如果没有“藏头诗”的出现,二审对于公诉方而言就是一次大捷,李庄案也有可能就真的被办成了“事实清楚、程序合理”的“铁案”。
然而,李庄并没有束手就擒,他在二审过程中不但继续积极地为自己进行辩护,而且以一种几乎是在小说里才能看到的奇特方式透露了认罪背后的弦外之音,也为这个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的世纪审判”的案件留下了一个令人意犹未尽的伏笔。如果将李庄和重庆方面从一审到二审的策略转变过程加以对比,就会发现,重庆方面为了弥补将“大众化”价值观推向极致所引发的种种负面效果,所采用的方式恰恰是“职业化”价值观所提倡的形式理性——当六名证人和两名警察接受了辩护律师的当庭指证,当李庄认罪的话语被写入了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当审判长在庭审后破例地公开接受了媒体采访,“职业化”的形式理性就被活生生地嫁接在了“大众化”的实质正义观之上……而可以把《刑事诉讼法》倒背如流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寄托着十几万中国律师抗击“306大棒”之希望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一度几乎成了“职业化”价值观符号象征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在法律正义与人身自由的矛盾之间最终选择了后者,结果,他既没有成为中国律师业的“先烈”,也没有得到自己所渴望的自由,而是成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大众化”价值观之下的又一个牺牲品。
职业化与大众化:中国法律改革的理念冲突
李庄案终审判决之后,在法律界引发了许多思考。有的律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律师伪证罪”进行严格的司法解释;有的学者在网上按照英美法律程序组织陪审团进行虚拟审判,最终宣判李庄无罪;还有不少人在言谈之间把这个案件作为我国法治“大倒退”的佐证,嘘长叹短。而在一年之后的今天,这些声音都纷纷沉寂了,过去一年里新发生的奇闻怪案已经太多太乱,似乎没有人再有时间和心情来反思李庄审判中相互矛盾的两种法律价值观。但事实上,自从三十年前的“四人帮”审判中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次登上公众舞台起,“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就一直左右着中国法律改革的进程。在那次特别时期的特别辩护中,律师的出现对于判决结果当然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但其符号化的象征意义却依然重要——它至少意味着,即使是对全中国人民犯下十年滔天大罪的文革主犯,也是需要有律师辩护的。然而,三十年后,在重庆的法庭上,却容不下一个只是在为当地“黑老大”辩护的李庄。
在这颇具讽刺意味的历史交错之下,我们不禁要问,三十年的中国法律改革究竟改变了什么?那些看上去很美的“职业化”理念,难道真的只是附在“大众化”正义这沉重躯体之上的一层可有可无的皮毛吗?在又一个特定时期的特定语境下发生的李庄案,放大了这两种法律价值观之间的张力,一方面体现出本土的“大众化”价值观在政府行为和公共舆论里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却也显示出舶来的“职业化”价值观在法制建设三十年后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生长状况。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是,即使在法律圈内,专业人士们对李庄案的认识和评价也存在许多争议,例如平日里经常和辩护律师打交道的检察官们,就往往比律师更认同重庆方面对李庄的定性,对“律师伪证罪”的存在也更加支持。这些检察官并非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训练,也并非不理解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态度和思想。同样,李庄审判期间,重庆当地的几位法学专家也纷纷公开论证李庄有罪的合理性,而重庆之外的学者却大都认为李庄无罪,这也再次印证了俚语“屁股决定脑袋”中所蕴含的道理。改变一个人的“脑袋”难,改变一个机构的“屁股”就更难,“职业化”价值观在我国法律改革中所受到的更大阻力其实是在制度层面。
因此,陈有西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固然铿锵有力,但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并不乐观。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很难有什么改变。而律师弱势地位的后果,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的保障相对缺乏,对政府依法行政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而更多地成了公权力的“刀把子”和“枪杆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长此以往,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越来越受到质疑,律师业内也会产生两极分化,要么与行政、司法机关沆瀣一气,要么就在“维权”的口号之下走向极端。事实上,综观世界各国法律史,在绝大多数时候,律师其实是一种温和的中坚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善待律师,让他们能够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实无形中就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也就巩固了政权。
至于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理念,并不是我国政法系统现任领导的创举,而只是共和国六十年法制史中始终流淌着的“大众化”价值观的最新体现。而上文所引的薄熙来书记关于李庄案的谈话,则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工具性本质以及“政法”二字之间的紧密关联。事实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本来就是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服务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体制还是社会主义体制下,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都是在“敌我矛盾”中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手段。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权都不是由人民来直接行使的,如何防止“司法为民”的口号变成政府影响乃至控制司法的借口,如何防止“大众化”被扭曲成“政治化”,甚至造成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要害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之下,法律的工具性和“大众化”价值观将长期存在,而从李庄案来看,“职业化”价值观则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生根发芽。认清这一现实,所谓的司法改革“倒退论”其实是一种对我国法律改革进程的乌托邦式的误解,因为改革从来不是从一种价值观到另一种价值观的线性变化,而是两种不同价值观在具体的制度和事件中的持续博弈。片面地将“大众化”价值观视为陈旧、落后的理念而嗤之以鼻,并不会使“职业化”价值观真正进入法律人和党政机关的日常行为逻辑里,反而更可能让它浮在表面上,看似出尽了风头,却根本无法促进与“大众化”价值观骨肉相连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对于法律学者和实践者而言,认真对待法律的工具性和人民司法传统,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认真对待权利,因为只有理解了前者的逻辑和土壤,才能看到后者的生命力和希望。 以上文字转自徐昕博客http://user.qzone.qq.com/27110018,文字和观点为作者所有。此处仅作转载,与发贴者无涉。 效能啊效能。 不问政治 感谢楼主对本案的关注
作为一名律师
这个案子只能说是律师界的悲哀 不问政治 不问政治
3322 发表于 2011-4-20 11:45 http://www.317200.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很有可能,有一日,政治会问上你。 本帖最后由 人山人海 于 2011-4-21 09:19 编辑
感谢楼主对本案的关注
作为一名律师
这个案子只能说是律师界的悲哀
一诺千金 发表于 2011-4-20 22:40 http://www.317200.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段时间一直在围观药案和李案,因为相信“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或许有不少人疑问,围观这些与己无关的“遥远”事件有什么意义,其实,这些事今天发生在别人身上,有一日或许就会发生我们身边,甚至是我们自己身上。很多时候,很多人,包括我们自己,身处变幻大时代却不自知,围观这些事件或能让我们读懂当下,感知未来。
不唯信官方,不偏听媒体,不迷信辩方,围观事件,粗识专业,观察各方,作出自己的研判,应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态度。
不知你有否看过贺卫方的那篇《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司法不彰,法治不举,社会民生最后终将防线决溃,文明政治焉有所存。
昨天,李案的辩护律师斯卫江律师发表辩护词全文,陈有西律师说“不去辩,你今天就不会知道他们不合法。这就是陪玩的意义。”
以下为财新传媒 《新世纪》周刊 法治记者刘长转发斯卫江辩护词: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一
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本就无案可并。
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手续都没办完,就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没有侦查。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放到看守所服刑,这是严重违法的。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
第六,证言有争议的证人不出庭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证据规则:“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三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对立面,恰恰是为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
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罪名,在同一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的教训。
沉痛的是,李庄再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法庭!■
财新传媒 《新世纪》周刊 法治记者刘长
附记:本文是根据陈有西律师在微博上的直播整理而成,标题为本人所加,亦未经斯伟江律师本人审阅。如唐德刚先生言,百年中国,苦难深重,但不论时间长短,历史三峡终必有通过的一日,“这是个历史的必然”。
“到那时‘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我们在喝彩声中,就可扬帆直下,随大江东去,进入海阔天空的太平之洋了。”
若真有此日,回首来时之路,斯伟江律师今日之辩护,当不会被人所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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