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胜利?
本帖最后由 人山人海 于 2011-4-25 16:56 编辑文/陈有西2011-4-23
原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3828e95b-9709-4791-af49-9ece00c556a0&user=10420
很多朋友对李庄案撤诉结案很意外,说谁都没有想到。其实这个结局我们是料到的,是预先研判的结果之一。我在20日下午4点40分休庭的新浪微博直播中,已经作了预测,王思璟记者立即作了报道。还有很多朋友对我的撤诉结案的预判不相信,说我过于乐观了,重庆还会有新的动作。
李庄开庭前4月17日在北京,律师顾问团研究问题,我同李庄妻子说过:要有信心。如果严格依法审理,李庄案百分之百无罪;如果胡搅蛮缠瞎搞,李庄案仍然有百分之九十把握无罪。他们绕不过这些扎实的证据。
李庄案撤诉公开报道后,有各种说法。网友yuzhile(余自乐?)还在凯迪发文《驳陈有西〈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说:什么法治的胜利,这是网络造成的汹涌的民意的胜利。本不想回应,但是结合药家鑫案的一些网民狂欢,这体现了当前中国公民的一种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误解,盲目地迷信网络舆论对司法的作用,对建设一个理性的法治国家仍然是非常有害的。而且这样想的年轻网民还不少,进行一些分析很有必要。
我仍然坚定地说,李庄案这样的结果,是中国法治的胜利。这个判断不会错。李案撤后这一天中,媒介报道的舆情有各种研判,对撤诉原因作了各种分析。试述如下:
一、高层权力的干预,很多自认为很了解中国司法运作内幕的资深评论员持此观点。认为重庆突然叫停是因为接到高层的指示。
二、重庆以退为进,会继续进行其他罪名的侦查,不要高兴得太早。他们还会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三、网络舆论的功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给了李庄案审判的重庆各方以巨大的压力,他们不得不撤诉。
四、是因为有强大的顾问团的因素。“史上最豪华的法律顾问团”出场,江、张、贺重量级的法学家、法律家声援,重庆方面不得不有所顾忌,所以撤诉了。有谁能够这样幸运请到、请得起这样的顾问团?
五、是重庆严格依法办事的体现,重庆检察院严格执法把住了关。五毛党实在没有办法找话题,大大放大这一点到处发贴。他们想把重庆再包装成护法天使。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李庄案全方位地体现了中国法治社会新兴力量的崛起。是这些综合力量,在全方位地推动着中国的官方、中国的整个社会回到民主与法制国家的正确轨道上来。中国依法治国的潮流已经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李庄案的撤诉,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李案为什么撤诉?原因其实很多。
第一、李庄案确实是一个强权蹂躏法律的构陷案件,根本无法对李庄定罪。天理昭昭,再没有为了一个私欲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故意陷人入罪更卑鄙的事了。李庄没有任何犯罪,他确实是无罪的。李庄只为办一个案,去重庆三次,前后五天,只见了龚刚模和他的家属,准备取证,什么事也没干,庭也没有开、证也没有取,就被重庆抓起来判了一年半;这次重庆又查了一年四个月,查到了辽宁,查到了上海,说是接到了举报,这是骗三岁小孩的。他们真有不满,为什么不早在辽宁、上海举报?怎么重庆警察一到就都“觉悟”了,象打了鸡血一样齐齐举报?全国那么多当事人,都没有举报律师的,为什么到重庆警察手中,重庆的龚钢模、辽宁的徐丽军都会成了举报人?公安把人关回到看守所,不让见律师、见家属。如果李庄稍有一点污点,只要有一点定罪情节和理由,重庆公检法,在一个权力的操纵下,这次都不可能放过他。任何网民、大牌律师都救不了他。任何高层也不会为他发声。江北检察院也不会这样高尚。这次撤案,是实在找不出李庄的任何问题。一些网民说李庄是一个经得起查的、非常为当事人尽职的优秀律师,这是事实。北京那些不但不帮助李庄,反而跟着重庆的说法,在第一季中围剿李庄、切割李庄、以视自己清高的所谓“高尚律师”,真该好好反思自己的判断力。
第二、法律证据的力量。本案是证据确证无罪的典范案例。这次我们辩护律师团调查获得的四个证据,是任何诬陷者都绕不过去的。一是徐丽军2005年向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陈述“讨回债款”的录音;二是2008年李庄向徐丽军了解案情时作的录像;三是我们京衡上海所胡梦律师,查到的徐汇工商局金汤城公司股权登记原始资料;四是斯伟江律师查到的徐汇法院驳回股权资格的判决。这样的证据,明白无误地证明了徐丽军的100万根本不是股权投资,只是一种想讨还的债款性质;明白无误地证明了是举报人徐丽军自己三年前就说的是借款,而不是李庄引诱她这样说。只要是公正的法庭,他们就都无法绕开这样扎实的证据,而进行强行误判。重庆公安局耍的恶劣花招,是故意对这些早就知道的无罪证据故意不取证、不移送检察院,而威胁限制证人逼取大量的伪证,想用证人证言定案,而绕开这些客观书证,然后又威胁限制所有证人不到庭。因为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找个借口把李庄再判掉,不让他出来,完成交办的任务。检察院说“控方掌握的证据同辩方出示的证据产生了重大不一致,案情事实出现重大变化,决定撤诉”,其实已经透出了一个重大真相:检察院也被公安局骗了。因为光从大量伪证口供证言来看,检察院公诉科有理由相信,李庄确实在引诱徐丽军伪证。同时,检察院也是在完成一个交办的任务,公安烧好了菜,他急于原样端到法院的桌上,让法院赶快吃,他们只审查了三天就起诉到法院了。他们其实根本就没有审查。只是这时餐桌旁有了一个人,律师,指出了这盘菜里有虫子,法院才没有囫囵吞下去。江北区检察员可能确实缺乏经验,轻信了公安口供的真实性,可能从来没有想到我们辩方会有这样扎实的关键证据。说明了他们工作作风的不扎实,过于“联合办案”而天然相信了公安取证的真实性和正当性。或者是太听命于权力,丧失了独立检察的原则。我们律师的这次策略,就是完全讲程序、讲法律、讲证据。死死盯住法庭质证一环。其实质证一完,所有旁听的人,合议庭,领导,都已经明白这个案子搞砸了。这就是法庭的力量。这不是网民骂大街所能代替的,也不是哪个领导发善心放李庄一码,而是在严格的法庭审查下,所有的构陷冤案行径都暴露了。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法律抗辩,李案绝无撤诉可能性。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三是公开审判的力量。虽然这次审判重庆方面对旁听进行了恶意限制,让大批国内外媒体、全国专程去的律师、热心关注的网民赶到重庆一再申请都进不了法庭,但是,经过挑选获准进去的十多家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界会长和代表,官方领导和办案人员,还是有一百多人全程旁听了审判。特别是法院用了整两天时间,充分地让控辩双方和李庄自己发言,实际上全程展示了真相。其实包括检察法院的一些高层领导,也是通过控辩的对抗,才知道案情的真相,确实无法对李庄定罪。特别是李庄的冷静、客观、依法、动情的自辩,让所有在场的人知道了真相。这就是公开审判的巨大作用。由于案情构陷的不得人心,每一个参加旁听的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参加旁听的国际媒体《大公报》、《联合早报》,回去后都进行了客观报道;重庆官媒《华龙网》已经不象第一季一样颠倒黑白倾向性报道,而是基本客观如实同步网上直播,只是多控方信息、少辩方信息;西南政法大学这次没有一个教授再为重庆说话背书。除了没有脑子为完成灌水任务的白痴五毛党,网上已经找不到能够支持重庆公安局如此瞎搞的声音。如果没有如此扎实的庭审,草草过场,真相就不可能被这样揭示,公理就无法被申张。公开审判的强大作用,在本案中充分显现。没有人会再否定秩序正义的功能。
四是严格尽职的律师的力量。斯伟江、杨学林律师这次的出色表现,体现了中国一批真正高素质的、当事人可以信赖的、能够真辩、善辩的优秀律师群体,已经在中国本土健康成长,不逊色于国际律师界的同行。这在中国只经过了短短的三十年。尽管这次社会舆论进行了极大的关注,但是可以看出,所有的舆论的主导者,是律师披露的真相和证据。随着两位律师对控方证据的质证,辩方的出证,发表辩护意见,特别是我公布了斯伟江、杨学林律师的扎实详尽的辩护词后,整个社会知道了真相,而且对这些真相的解读和理解,是按照中国现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再不是网民情绪化的渲泄。重庆的做法,挟着“打黑”的光环和公权力天然的正义性,很能够迷惑一些泛泛而谈的舆论。只有这样扎实的依法、依事实、依证据的展示,才能够把这样一件故意迫害律师的丑恶真相公诸于世。这种揭露是法治化的,而不是非理性的。如果没有真正精通法律的律师的努力,运动化的手法就能够得逞。李庄案的阻击,是律师娴熟地运用了现有的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依法抗争,而取得的成果。这个案例也向所有的学者、律师同行、社会各界、官方高层人士显示,中国律师已经是一支理性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他能够使扑朔迷离的社会事件正本清源,用法律的思辩进行解剖,把矛盾恢复到本来面目进行解决。同时也向学者、律师显示,辩护律师必须取证。律师不取证就根本无法驳证,无法建立自己的辩护体系。那些要求律师保护自己不要取证的观点,应当抛弃了。
五是信息社会公开化的力量。这次审判,社会的反响空前强烈。但是官方媒介全部失声。明显是一种全国性的舆论安排。连华龙网,也不再象第一季那样进行正面宣传。很多已经到重庆采访的媒体,不得不回程和撤稿。但是,一种新媒体起来了。网络和手机已经改变世界,任何一个重大事件,靠堵已经无法奏效。群众总有渠道获悉真相。公开化是法治社会的一大特征。所有的丑恶和阴谋,都只有暗箱操作才能实现。阴谋见不得阳光。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人类发明法庭,就是要公开,让事实在公开抗辩中,最大限度地逼近真相。这次我进行的微博直播,百分之百地转发了华龙网的网络直播,控方的观点和证据完全展示。同时,我通过掌握的证据和辩护律师的观点,同步展示了辩方和李庄本人的观点、事实和证据。同时转发了大量社会舆论的观点和评价,根据舆情针对性地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通过这种展示,法庭真相的外延被扩大,全国成了审判庭,网民成了陪审员,大家对真相越来越清楚。李庄案成了国内外普遍理性地进行观察分析的大案。网络改变世界。如果没有网络,纸媒一封锁,律师法庭展示的有力证据根本无人知晓,不可能形成真正理性准确的声音。我们生活在一个有极先进的信息工具的时代,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多的物质基础。
六是已经懂法的理性网民的力量。这次的社会舆论,基本上集中在网络传播上。而网民都是能够上网阅读和表达的新一代知识分子,并没有真正一线的工人、农民参与。也可以说,是社会精英层次的人,当然这里说的精英是相对而言。网民的群体,也多数集中的法律圏,主要是律师,经济圈、传媒圏、政法圏的人。这些人有一个重要特点,都是近二十年来,中国进行法学院教育、普法宣传后,有了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人。这些人是国家法治大厦的基础。中国要依法治国,要落实民主选举的政治,落实司法控制国家,这些人都是基础。李庄案只是一个涉及一人的小案,能够引起如此反响,是因为这些人已经思考、分析到国家的法治大局,这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律师已经能够独立判断,不会人云亦云;法学家能够深层剖析,宏观展示;记者能够用法律条文指导报道,用法治观念去进行表达;司法人员能够冷静观察,直接影响到其法庭判断;网民能够穷追法律源头,发议论时能够互相探讨、争辩。这一切,都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基础。如果在三十年前,中国根本不可能形成这样有理有据的舆论氛围。
七是良知的力量。有了法治环境,法律人的道德品格,就显得非常重要。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良知的法官。这次撤诉内幕,作为司法机密,不可能被透露。但是毫无疑问,检察、法院,包括参与指导他们的上级的检察、法院的司法人员,参加讨论的更高层的一些人士、法学专家,肯定对这次这样志在必得的审判嘎然而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他们没有法律理性和良知判断,他们依然可以象第一季一样,闭着眼睛把李庄判为有罪。本案的最后一轮辩论,辩方律师和李庄三个人一致进行了良知之辩,包括贺卫方教授的《致重庆司法人员的公开信》,就是对那些被强权蹂躏、人性扭曲的司法人员的一次“良知策反”,目的就是激发所有司法人员的一种道德情操,责任感和耻辱感,让他们不要迷信和盲从强权,回到良知判断上来。其实从重庆这次的起诉,已经可以看出专案组的两大问题,这个专案组已经四分五裂。一是互相之间信息已经不灵,协调不好;二是已经无法完全指挥法院、检察院不顾原则听命于它。检察院的去掉合同诈骗罪名、三天就送到法院、如此粗糙地审证举证、法院的匆忙休庭和检察的匆忙撤诉,无不证明,重庆高层对李庄案真相和定罪可能性,其实是不了解的。他们是到开庭后才明白搞砸了。高层身边已经没有人对其负责,向其讲真话。下层司法人员,也只是消极地为了完成一个交办任务。这一切,都已经看出:良知不可侮。真正的法律人已经开始反抗。一个国家的司法,不但要有科学严谨的成文法,更需要有道德高尚训练有素的司法官,才能够真正实现法的公正实施。良知之辩,绝不是空泛的。他保证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不是一种唯心论。
八是顾问团的作用。诚如网民所说,这次高层次的辩护顾问团确实起了重要作用。作为庭外后援团队,我们对法律的把握、法庭走向的分析、法庭以外的“旁听助解”、网上全程直播、对华龙网报道作风的钳制、对相关证据的协助调查,包括辩护思路的确定,出庭律师的确定,确实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江、张、贺几位国内顶级的法律大家的参与,对法庭的审判的严谨性,起了重要的影响。也增强了出庭律师的信心,分担了他们的风险。重庆方如果一意孤行,我们顾问团在二审中还会发出更为响亮的声音,更会产生世界性影响。这对促进他们依法办事起了作用。我们顾问团这次都是应邀自愿地、免费地对李庄案进行顾问和关注。体现了一种法律人的关注国家法治命运的情怀。法律人作为一个群体,开始向强权说不,而且阻击成功,这在中国是很有历史意义的。
上述的八个方面,无一不体现了中国法治基础的基本形成。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无论是成文法体系,还是人文素养;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中国已经积累了雄厚的基础,使权力的野马,已经不可能肆无忌惮。法治的笼头,已经开始套上了它的脖颈。党的十八大以后,不论是什么样背景的政治家登台亮相,这一点都已经无法不顾及。十八大后的中国政局,一定会回到法治理性的轨道上,靠高压、靠封锁舆论、靠愚民政策、靠强权治国的做法,必然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法治的声音,必然会越来越响亮。这是规律,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人应当看到这种趋势。
贺卫方致重庆司法界公开信: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2011-04-14 12:17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灰常灰常的关注! 楼上也是大律师! 倒,很小的 认真你就输了。 晕,偶自从前天登陆,一直没关过,这倒好:你再看帖不回要变成猪头了. 厉害!强~~~~没的说了!
http://1.xuexi52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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