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解读劳动合同法》(北山大学001)——原作:首席大法盲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6
标题: 《解读劳动合同法》(北山大学001)——原作:首席大法盲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适用本法?
1、公务员                                  不适用
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不适用
3、聘用制人员
部分适用

4、一般劳动者                              适用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7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先上班,后签合同
2、先签合同,后上班
3、上班即签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已上班,没签合同,如何处理?
——一个月内可以补签
2、用人单位拒签合同,如何处理?
——上班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上班时间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7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        合同期限有哪些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确定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确定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完成合同就终止

*哪种劳动期限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        用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但劳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4)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        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7
四、试用期
•        试用期的时间
3个月≤劳动合同< 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 3年                            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 /无固定期合同        试用期≤6个月

•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劳动者已经过一次试用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        试用期的合同解除
1、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试用期工资
1、双方有约定工资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
2、未约定工资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3、以上两项如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8
五、违约金
•        违反服务期约定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违约行为发生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1、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8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
•        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处理
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如果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报酬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8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追讨工资的新方法——支付令

•        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        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6:58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
•        协商解除
1、必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2、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单方解除
1、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
——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必须是以书面形式通知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拖欠工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劳动者因受欺诈、胁迫而订立劳动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愿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7)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导致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这种情况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
•        1、经济补偿的金额=月工资×工作年限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
——月工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
           1)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2)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7:00
感谢首席大法盲老师的辛勤劳动!
也感谢支持北大的各位同学!


以上为讲义稿
仅为提纲性质
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及时提出!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07-11-3 17:01
已经学习过,受益非浅。希望以后经常有类似的活动。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7:03
楼上跟帖倒是蛮快的,哈哈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07-11-3 17:16
北大第一期毕业生当然是高效率了。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7:50
恩,等盲眼空了的时候
每人发一本毕业证书!
作者: jimmy_z    时间: 2007-11-3 17:53
石头,北大第一批法律系学生名单???
作者: jimmy_z    时间: 2007-11-3 17:55
是以下人员吗?
褚留香
流浪汉
老实人
一切
阿航
法盲同学
一诺千金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7:58
是的
法盲同学的网名为“华子”
下面盖章要盖:

北山大学法学院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7:59
北山大学法学院第一届毕业生合影
[attach]32520[/attach]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7:59
全是男生,哈哈
唯一的女生水草害羞跑了
作者: ascom    时间: 2007-11-3 18:18
标题: 北字第一号教材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19:03
呵呵
小流积极的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3 21:54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7-11-3 22:22
原帖由 一诺千金 于 2007-11-3 17:59 发表
北山大学法学院第一届毕业生合影
32520


相当的有荣誉感呀,第一届的,呵呵
作者: 禾风    时间: 2007-11-3 22:59
首席大法盲 ,
问几个私人问题行吗?
我是大2的法学的,在一个理工科学校.学习氛围也不好. 到大2了还没学到什么东西,只是学了一些法律理念法律基本原则什么的 ,只是脑子里有一个概念的东西
      很是迷茫...
  给些意见
         不甚感激
作者: 冰叶子    时间: 2007-11-4 06:31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4 09:05
原帖由 禾风 于 2007-11-3 22:59 发表
首席大法盲 ,
问几个私人问题行吗?
我是大2的法学的,在一个理工科学校.学习氛围也不好. 到大2了还没学到什么东西,只是学了一些法律理念法律基本原则什么的 ,只是脑子里有一个概念的东西
      很是迷茫...
...


大学学东西关键靠自己
如果你喜欢这个专业
建议你现在开始就把目标放在司法考试
平时学到什么专业课程的时候,就同时看司法考试的书

学校氛围不好,看起来是坏事
其实未尝不是好事
许多法学本科的人考不出司法考试
部分原因就是平时学校里的老师灌输的东西太有个性了,跟司法考试的答案不一样
导致考试的时候会发生混淆

说了这么多
其实一句话

关键靠自己!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7-11-4 11:35
PS
1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是指任何时间(包括签定劳动合同N年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  有违反规定 及自己没提出解约的情况下不能开除劳动者??还是指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开除?  还是指在合同签定以后的日子可以补上合同终止时间 这个终止时间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又怎么处 理?

2 条例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这个规定中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否用人单位说了算 的还是由劳动者自己提出可胜任职位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满足

3 试用期工资中 2、未约定工资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这个问题中如自己 所重事的就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是否为不约定工作为上 否则也是按最低档的  80%算么? 不约定的话劳动者更有优势是么?

4 条例中: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是否说不能 只单签定 试用期合同 如违反签定了 就直接转为劳动合同??

5 合同无效条例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意识不懂 是否指 在这个情况下 劳动者可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 个角度说的 那条是一般用于用人单位 那条一般用与劳动者

6 条例中: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是否说即使合并或者其他原因
  在劳动者没有违反规定 合同期限没到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不的开除 裁掉劳动者??



第一次深入解读法律 感谢回答 谢谢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4 12:04
1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是指任何时间(包括签定劳动合同N年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  有违反规定 及自己没提出解约的情况下不能开除劳动者??还是指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开除?  还是指在合同签定以后的日子可以补上合同终止时间 这个终止时间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又怎么处 理?

答:无固定期限即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对劳动者非常有利,只要他没犯重大的过错,他就可以一直干下去,如果他想走,只要提前30天即可;用人单位就没那么容易了,他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强制解除,必须支付补偿金。

2 条例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这个规定中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否用人单位说了算 的还是由劳动者自己提出可胜任职位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满足

答:这个条款是用人单位的法宝,他如果想辞退你,用这个方式可以逼你辞职,比如,给你安排你不愿意干的岗位。这个岗位当然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3 试用期工资中 2、未约定工资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这个问题中如自己 所重事的就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是否为不约定工作为上 否则也是按最低档的  80%算么? 不约定的话劳动者更有优势是么?

答:没约定对你来说根本没啥优势,有纠纷了,你还要拿证据出来,麻烦的!不管约定不约定,试用期工资至少是相同岗位最低的80%

4 条例中: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是否说不能 只单签定 试用期合同 如违反签定了 就直接转为劳动合同??

答:是的,这个就直接变成劳动合同了,而且没有试用期了。

5 合同无效条例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意识不懂 是否指 在这个情况下 劳动者可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 个角度说的 那条是一般用于用人单位 那条一般用与劳动者

答:无效合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确认该条款无效,选择权在劳动者。

6 条例中: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是否说即使合并或者其他原因
  在劳动者没有违反规定 合同期限没到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不的开除 裁掉劳动者??

答:是的
作者: cmhuai    时间: 2007-11-4 12:41
昨天的活动非常成功的,学了不少东西
以后类似的活动多多举办,
咱们后司街名多多报名参加啊
对自己只有好处的
作者: 禾风    时间: 2007-11-4 13:17
,《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对企业的平等保护。例如,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

  新法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经济性裁员条件,包括“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4 18:22
原来他就是华子啊
作者: 水龙头    时间: 2007-11-5 09:36
呵呵,很好的开头啊,
作者: crh932    时间: 2007-11-5 16:33
谢谢啊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7-11-5 17:04
感谢 石头的耐心回答

都上几次课  俺也要毕业证书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7-11-5 17:07
俺门网络学的
貌似也要给个 网络教程毕业证书哈
类似与现在的 网上函授哈
就要证书的噶~~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07-11-5 17:12
想灌点水,怕受批评,走人~~~~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7-11-5 17:19
在这里灌水会淹死我们学生的呵
残害国家未来栋梁
罪过大了
去国清面壁思过吧
作者: 水草1号    时间: 2007-11-7 23:25
发现帅哥个个还都是很好学的才子!HSJ的美女们加油哦~
作者: ManKeungChan    时间: 2007-11-8 18:39
能不能做好点子文档PPT什么的,提供下载,
能配点pp,这样看看就舒服了哦
作者: 上塘人    时间: 2007-11-16 22:19
我明天准备去找老板算帐!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16 22:27
楼上强滴!
作者: fly    时间: 2007-11-17 13:30
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
作者: 夏雨    时间: 2008-2-13 13:54
呵呵,长见识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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