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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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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6 13: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老早就有的实际案例吧。刑法课上一般都会讲到的。
关系并不复杂,甲实施两个行为时均完全具备强奸与抢劫相应的犯罪要件。因客观环境造成的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客体的成立。两个都是既遂。
沙发
发表于 2008-8-7 14: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这个答案也值得商榷。
   
    无论是“对象不能犯”还是“工具不能犯”,其核心都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遂。什么是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行为不能完成而无法达成目的。这里将某甲的强奸行为判定为所谓“对象不能犯”,实质上是把夫妻性行为排除在强奸罪范畴之外。但是这有法律依据吗?
    看看刑法关于强奸罪名的定义就可以清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外,丈夫也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婚内强奸被非罪化了。这在刑法界是多年争议的话题。更何况此案中,某甲完全将自己的妻子当成路人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在事后才知道而已。

    抢劫行为这一块稍为复杂一点。抢劫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同样,配偶的人身权利并未排除在抢劫罪的客体之外。某甲抢劫的财物实质上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其妻子的私人财物?这一点还需厘清。  
    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更直接地说,是某甲的“己物”,该行为构成“法律不能”,即其所侵犯的部分法律客体实际上不是具体法律保护的客体。因此甲行为构成抢劫未遂可成立。尽管“法律不能”行为属未遂这种观点也是有相当大争议的。
    如果财物是其妻个人财产,那基本可认定为抢劫既遂。
板凳
发表于 2008-8-8 14: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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