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一诺千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彭宇案件你怎么看?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9-9 23: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判决》符合证据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认定:《判决》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

(三)关于被告承担数额的认定:

《判决》未指出原告越过本可以上车的头车前门在逆向奔行时对后门有人下车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错。故本人“判决”被告承担三成费用为妥。

呵呵~
沙发
发表于 2007-9-12 20: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华强 于 2007-9-12 15:37 发表
[quote]原帖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9-9 23:13 发表
(一)关于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判决》符合证据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认定:《判决》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

(三)关于被告承担数额的认定:

《判决》未指出原告越过本可以上车的头车前门在逆向奔行时对后门有人下车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错。故本人“判决”被告承担三成费用为妥。

呵呵~


______________行人走路好象没有逆向之分吧?

法律法规只是将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大较严重的那一部分不当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走路靠右”是连小朋友都知道的日常生活准则,故“行人逆行”行为虽不违法但仍属不当。

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因而在客观行为上探讨事故责任并无丝毫实际意义。

但在主观方面,原告具有一定过错。因为她在越过前车后门向后车移动过程中,

应当预见此时后门会有人下车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致与正在正常下车的被告相撞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发生。

(此案细节应当向前车的公交驾驶员取证,

   因为被告是在打开后门的一刹那首个下车,

   而驾驶员在打开后门时一般总会习惯通过右反光镜察看的)

[ 本帖最后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9-12 20:27 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6-12 22:31 , Processed in 1.063370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