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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诺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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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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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5: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破马甲 于 2007-9-10 08:40 发表
110有个屁用,110都拿着电话在聊天,我曾经报案一起车祸,110是这么对我说的:你不能报案,要肇事车司机报案才作算.我说:司机都死了.110说:那用固定电话报案,手机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报假案.

不可能吧?有这种事?至少天台的110接警员是不敢的.查报案记录,现在报110的大部分都是用手机打的.
沙发
发表于 2007-9-12 15: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110接警员也有暴脾气的(极少数),不排除凶吼几句的可能,谁叫社会上有那么多人喜欢打骚扰电话呢.
板凳
发表于 2007-9-12 15: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9-9 23:13 发表
(一)关于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判决》符合证据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认定:《判决》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

(三)关于被告承担数额的认定:

《判决》未指出原告越过本可以上车的头车前门在逆向奔行时对后门有人下车

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错。故本人“判决”被告承担三成费用为妥。

呵呵~
______________行人走路好象没有逆向之分吧?
地板
发表于 2007-9-14 07: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回到 于 2007-9-13 15:44 发表

晕 这样是不对的

你的职业不能凶吼几句

因此他(她)也经常得挨上级领导的批评,我的一个朋友就曾这样,不过现在调走了.
5#
发表于 2007-9-14 0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9-12 20:25 发表



法律法规只是将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大较严重的那一部分不当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走路靠右”是连小朋友都知道的日常生活准则,故“行人逆行”行为虽不违法但仍属不当。

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因而在客观行为上探讨事故责任并无丝毫实际意义。

但在主观方面,原告具有一定过错。因为她在越过前车后门向后车移动过程中,

应当预见此时后门会有人下车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致与正在正常下车的被告相撞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发生。

(此案细节应当向前车的公交驾驶员取证,

   因为被告是在打开后门的一刹那首个下车,

   而驾驶员在打开后门时一般总会习惯通过右反光镜察看的)

[ 本帖最后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9-12 20:27 编辑 ]
6#
发表于 2007-9-20 06: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楠顾即梵 于 2007-9-19 16:04 发表
如果不小心撞了老太,应该迅速离开现场,总结完毕!

9月16日凌晨,在天台八都红绿灯处,有一正三轮摩托车撞死一老太后,逃离现场,会不会就是老兄教的啊
7#
发表于 2007-9-23 18: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龙头 于 2007-9-20 09:27 发表


你们抓到了没有呢 ?
这个老太太也奇怪哦,凌晨出去干嘛啊? [/quot还没有呢,这老太是个扫地的清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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