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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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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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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7-19 09:23:00 | 只看该作者
主观上是有故意的,但是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8#
发表于 2008-7-19 08:56:32 | 只看该作者
该案例是不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关键是看该女士当时主观上有没有想故意要撞死抢劫犯,按楼主发的帖子看,个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从当时情况看尽管她撞摩托车明知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有点"放任"之嫌,但迫于当时情况紧急,她的潜意识是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而撞击摩托车,造成的后果该女士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人观点)
7#
发表于 2008-7-19 07:38:5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中国的法庭有陪审团吗??惭愧!
有的话我想5个中至少有4个同情该女士吧。
6#
发表于 2008-7-19 01:32:59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和主任有所不同。
    这两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定抢劫罪行为的完成状态为何。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抢劫行罪的判定标准是行为犯,即无论最终是否达成犯罪目的,只要实施暴力或恐吓等行为强行抢夺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区分既遂和未遂。但行为犯的标准只是意味着实施抢劫行为即构成抢劫罪,并不意味着抢劫行为在犯罪形态上的完成并仅限于此。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劫得财物只是临时持有财物而非占有财物,在此情况下被受害人或第三方追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个犯罪目的仍未实现,逃跑是其最终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因此应该属于整个抢劫行为的延续。
    正当防卫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第二个是未超过必要限度。
    从这两个要件分析上述案例,抢劫得手后逃逸,只是从受害人手中劫得财物这个行为的完成,而不是整个抢劫行为的完成。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因携劫得财物逃逸行为不足以对受害人构成即时的重大的危害,采用撞击手段固然能达到阻止抢劫者逃跑夺回财物的目的,但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是明显可以预见并显然超出必要限度的。故而应判定为防卫过当。
    如果犯罪嫌疑人抢劫后跑出一段后停止逃跑并准备向受害人交还财物,或逃跑过程中抛弃财物、或完全脱离受害人或第三方的现场追踪,那才是抢劫行为的中止或完成。在这几种情况下继续撞击犯罪嫌疑人或采用其他暴力措施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5#
发表于 2008-7-18 22:42:40 | 只看该作者
主任就是主任   就是一样!!佩服啊
地板
发表于 2008-7-18 22:16:43 | 只看该作者
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个人觉得连防卫过当都很难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很明显,这两例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板凳
发表于 2008-7-18 18:26:26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沙发
发表于 2008-7-18 18:24:26 | 只看该作者
严格说是防卫过当,坏人也是人,任何人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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