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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竹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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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台第一个特别党支部成员之一余虞廷足迹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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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3-7-12 10:13:09 | 只看该作者
你不懂我 发表于 2013-7-3 19:25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居然在这里出现,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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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13-7-15 15:59:31 | 只看该作者
天台有这样的前辈,是我们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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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13-7-16 10:17:38 | 只看该作者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2527.png

  □讲述 余启信
  父亲离开我们,已有47个年头。
  父亲余虞廷(余仁峰),笔名庸夫、虞廷、金近等。1900年12月16日出生在天台县三里宋村。因家境贫困,父亲在他的伯伯和叔叔们的资助下,13岁才开始读书,但勤奋好学成绩优秀。1917年17岁时,考入临海省立六师,在六师就读于朱自清先生门下,成绩总在前三名。读书期间参加了五四运动。
  1923年,受正在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就读的同乡好友曹天风的影响,父亲也考入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上海大学当时是南方革命摇篮,校长是于右任,邓中夏主持日常工作,教师有蔡和森、瞿秋白(兼任社会学系主任)、任弼时、恽代英、萧楚女等。深受上海大学众多导师革命思想的熏陶,1925年父亲参加了五卅运动。
  1927年秋,父亲与徐鹏翔、齐幼民等组织“台州读书社天台分社”,对外称“醒社”,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
  1927年11月底,蒋如琮(三门善岙蒋人,毕业于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与林迪生(又名林攸绵)一起来到天台,他们以乙丑读书社成员为发展党员的主要对象,先后介绍陈康祚、余虞廷和袁定贞(女)3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共天台特别支部,以蒋如琮任书记,直属浙江省委领导。这是天台建立的第一个党组织,从此,天台的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见《中共天台地方史1919—1949》)。父亲任南区区委书记,在石塘徐小学教书,发展党员徐世翰、徐启文、徐帮基、徐度、陈方球等二十多人,开展反对政府增加粮税。
  1928年5月26日三门亭旁起义失败后,起义的总指挥包定(三门亭旁人)来到天台,住在父亲工作处近两个月,帮助开展工作。父亲后在三里宋村建立党支部,发展党员有虞运见、虞仁田、虞仁元、虞仁广、虞小木、丁允标、陈立印、陈建川等,并发展了塘下丁村的支部,期间以余虞廷家、石虎殿、湾塘山,麦田等处为活动据点,领导布置开展“二五”减租斗争,引起当地土地大户们的不满和伪乡政府的注意。中共党员邱康土受组织的委托通知父亲必须马上转移,大年三十夜离开天台远赴南洋,与蒋如琮、许杰等同志取得联系。父亲在苏门答腊岛棉兰市任《新中华报社》编辑、在爪哇创办《新中华时报》,继续宣传进步思想,被当地政府驱逐出境回国,到上海与陈康祚、曹宝选等取得联系。
  1932年,天台党组织遭到破坏,损失惨重,父亲被迫离开天台到上海。
  1938年,父亲在大公中学任教。在中共天台县委书记齐德夫的领导下,父亲与戴介民、王育和、许杰等在天台大公中学发动组织学生参加民先,组织抗日救亡运动。1940年大公中学被国民党查封后,父亲转入天台中学教书时,秘密联系中共其他党员与天台县国民党参议长王定锐等展开斗争。
  在上海期间,父亲以文字为武器,继续斗争。1933年他在上海《生存月刊》第四卷第五号发表《囚徒之歌》,揭露当时社会之弊端,剖析了劳苦大众贫困的根源后,提出只有对旧社会的腐朽统治进行反抗斗争才能翻身。“到了不能生活下去的时候,谁还幻想你们欺骗的怜悯?为自己要跳出痛苦的深渊,只有走上这条斗争的血路。”
  1938年,他在《大众抗敌》发表《今年的五卅》。1938年中华民族已到了生死存亡时刻,为唤醒广大民众民族意识,父亲在国内大声呼喊:要把全民武装起来,站在抗日的同一战线上,把日本侵略者赶出中国,建立起一个崭新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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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3-7-19 08:09:35 | 只看该作者
余公是我的楷模,向余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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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2013-7-24 09:39: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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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2013-7-30 16:53: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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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2013-8-3 22:05: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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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3-8-12 21:05:59 | 只看该作者
勤奋好学成绩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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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16:12:14 | 只看该作者
女儿红 发表于 2013-8-12 21:05
勤奋好学成绩优秀

中国长安网8月11日讯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近日,中央政法委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专家们普遍认为,如果意见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公正司法所追求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将最大程度实现。(记者 彭波)
据中国长安网消息,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记者彭波)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记者陈菲、吴晶)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长安网消息,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针对辩护环节,意见要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悉,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有“针对性” 体现公正司法
——专家解读中央政法委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随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几起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声音再度高涨。近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指导意见“针对性”强,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防刑讯逼供
指导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虽然指导意见指出是‘重申性规定’,但类似提法十分具有针对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总结了多年来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就是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除了在看守所外,在送看守所前还有提外审。只有真正“全面”“全程”推行同步录音录像,才能较好地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坚持疑罪从无:严防判决“留有余地”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陈卫东指出,“留有余地”实际上就是疑罪从有。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极大保护。这一规定来之不易,是用政法工作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换来的。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纠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因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他也表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陈卫东认为,指导意见对“疑罪从无”的强化,说明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士正在反思,也昭示着中国刑事司法在贯彻疑罪从无方面必将有大的变化。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认为,防止冤假错案,就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宁可漏捕、漏诉、漏判,也绝不能错捕、错诉、错判。唯此,才能坚守住现代法治的底线,才能切实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无法回避的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赵秉志认为,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来减轻压力,但不能以放弃疑罪从无原则为代价,不能让疑罪从无的裁判底线失守。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防错捕、错诉、错判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还要求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没有责任的司法很危险,也很容易受到外部干预。”陈卫东认为指导意见的这一要求,有助于建立责任司法,强化办案人员责任心,促使他们“胆战心惊、小心翼翼地求证”。
几起冤假错案发生后,社会舆论一直呼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在对杭州两起错案进行反思时表示:“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要追究到底!”
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司法实践中一些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味追求各种“指标”的做法,指导意见也予以批判,要求不能“片面追求”而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
指导意见对责任司法的强化也被专家视为“中国司法走向独立的重要基础”。
“刑事案件考评机制也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诱因之一。”赵秉志建议建立以尊重诉讼规律为基础,长效化、客观化、规范化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刑事案件办理实现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防患于未然”尤为重要
赵秉志指出,中央政法委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这还是第一次。指导意见总结了我国近几年查处、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特别强。既涉及理念问题,又涉及具体的司法措施或制度,甚至还涉及责任追究,是一个比较全面的规定。
“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公正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相比较错案的纠正,如何‘防患于未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陈卫东说,目前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都是十多年前的错误判决造成的,当时还存在疑罪从有等法治理念上的一些问题。
专家们普遍认为,如果意见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公正司法所追求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将最大程度实现。(参与采写陈菲、崔静、赵超、史竞男、崔清新、邝西曦)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评论: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新华社记者赵超、陈菲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这不只是回应社会关切,更重要的是再次强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杜绝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从何而来?从今年被纠正的几件冤假错案看,或存在刑讯逼供,或涉嫌非法取证,或因舆论、信访等压力而草率判决,甚至存在司法人员凭借自己法律执行者的优势地位而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审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瑕疵和错误。
此次出台的意见正是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防止冤假错案的举措。除了要求通过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强调疑罪从无原则严防“留有余地”的判决外,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强调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就意味着每一位司法人员要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负责到底。
司法审判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基本权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不折不扣地执行每一项司法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才能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真正撑起司法公信的天空。(完)

新华社杭州8月13日电 今年以来,浙江主动纠正两起重大错案,并提出12项具体措施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当地司法一线的工作者细数了冤假错案根源。
审判受到外部干扰
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王竞贤曾在法院刑事庭从事审判工作18年。他说,司法实践中的外部干预很难避免,比如曾遇到个别领导对某些个案有指示意见,甚至将某些案件作为任务来布置,司法部门的人事权在地方,作为法院领导,听还是不听?为保持审判独立,很多时候,确实要顶着压力干。
王竞贤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一些事件很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媒体审判”也屡见不鲜。这一方面会让法官审判时更加慎重,也难免会对其办案、判决造成影响。
片面追求“破案率”、从速处理
王竞贤介绍,一些案件要求从速处理,有的是因为社会影响大、群众关切,有的是因为过了一定时限,证据就灭失了。在“求快”与“求准”这个度上,要非常准确地把握。
王竞贤认为,一些案件案情复杂,有时法官在证据不是很有把握的情况下就作出审判。他举浙江已经纠正的张氏叔侄冤案为例:证据也有,但谈不上确实充分。不少敏感复杂的案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判的。
台州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志敏也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疑罪从有”的审判理念
王竞贤介绍说,在证据方面,以往延续的是如何取得口供,现在更注重物证等证据。理念上要从以前的“疑罪从有”转向“疑罪从无”,这样审定的案件会更可靠。
错案不问责
周志敏认为,要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需要严格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和“错案问责制”,是集体讨论产生的错案,也要集体负责。法官没有主观故意,但造成了实际损失,也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张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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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楼主| 发表于 2013-8-17 21:42:04 | 只看该作者
是集体讨论产生的错案,也要集体负责,法官没有主观故意,但造成了实际损失,也要承担责任。
这样能避免出冤假错案

点评

没有翻案的冤假错案就不是冤假错案。你说现在有没有还未翻的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13-8-1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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