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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前协议:如有外遇,财产归对方。这样的协议效力如何?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23 16:20
标题: 婚前协议:如有外遇,财产归对方。这样的协议效力如何?
昨天
一个朋友问
婚前双方签了一个协议
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如有外遇
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对方所有
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抛开什么是外遇及如何取证不谈
光这个协议的效力如何?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1-23 19:43
胡 人(49908322) 19:44:09
有效。协议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应为有效。
作者: 木桌青灯    时间: 2007-11-24 14:44
石头最担心滴~
作者: 君君    时间: 2007-11-24 21:09
偶先问下:对于暂无法律制度出台和约束的事件双方互签协议有效么?

(外遇如何鉴定啊?如果在协议中没有仔细明确外遇的定义和范围,就算这协议有效,那也无法认定)
作者: 禾风    时间: 2007-11-24 21:59
夫妻签订协议,是一种严肃的特殊的民事行为。符合我国的法律。婚姻法没有明文的规定。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做了必要的补充,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开始走向完善。
   外遇是可以鉴定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同居及忠实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3人的利益而损坏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作者: 君君    时间: 2007-11-25 00:26
学习了
作者: ayitha    时间: 2007-11-28 12: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7-12-2 23:39
原帖由 ayitha 于 2007-11-28 12:04 发表
负债归对方么


作者: 丁丁    时间: 2007-12-3 11:28
两人都有外遇?财产归谁?
作者: 褚留香    时间: 2007-12-3 14:42
对半分阿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7-12-4 16:56
严格来说,这种协议不能构成合法的契约或合同行为,忠诚这种道德价值从来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履约标的内容,自然地个人财产也不能成为“违约”的对价赔偿。我要是法官,判定这类协议自始无效。
因为感情发生变故产生婚变导致的财产分割让法院去审理好了,这种出轨情节可以做为分割财产时的参考依据。
作者: 庞周律师    时间: 2007-12-4 21:04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保证书)的法律协力
作者: fourling


婚姻律师网 www.iamlawyer.com 贾明军律师

婚姻律师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涉及婚外情。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为避免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掌握这一问题,就成为婚姻律师直接面对的问题。

案例: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保证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保证人:陈海
年月日
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张兰发现陈海依然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有一次杩谌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阉档蓖砭驮谕馓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黄鹩瓮妗J 头吆拗 啵 爬季龆ɡ牖椋 葱 橹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二、审判实践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
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谈起。
原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判例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支持的声音和反对的观点都不绝于耳。本案被反诉人曾明虽然对一审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与被二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明向贾虹雨支付二十五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统的观点具有模糊性。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既然法院特别是上海法院系统对忠诚协议曾有判例支持,在没有相反判例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过忠诚协议的受害方持忠诚协议主张权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诚协议的先例,其后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难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的法院就同一事实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据逻辑上的“同一”论,必然一个为真、一个为假,一个判决错误,一个判决正确,这会让法院系统陷入为难的境地,同时会引起按审判程序再审的后果。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使理论界对判决争议颇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决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还是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二、忠诚协议书写要注意的问题。
再回到篇首分析一下陈海为张兰书写的保证书:
保证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保证人:陈海
年月日

从律师的审视角度来看,陈海为张兰书写的这份保证书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张兰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举方式明确范围。
相比而言,以下这份保证书的可执行性就会大得多:
保 证 书

保证人:
保证内容:
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多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出现裂隙。现经冷静思考,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循以下内容:
1、 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实施影响妻子正当工作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殴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
年月日
当然,以上保证书的内容过于宽泛,而不是仅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在审判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尤为重点的一点是,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聊天记录、电话清单、书信往来、目击一同进入房间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有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收集相关证据尤为重要,不要指望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承认自己先前的行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用证据而不仅是言辞来证实对方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取得胜诉。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2-5 12:11
嘿嘿
总算讨论出火花来了!
作者: 六柳    时间: 2007-12-5 12:38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7-12-5 16:29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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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偷梁换柱,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需经法院判定的权利主张直接嫁接为合法化的民事行为人的财产处分能力。忠实责任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但这根本不能自动成为违反忠实责任后,“受害方”即可获得合法处分对方财产权力的充分条件。闵行法院的法官们忘记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倒底是干什么吃的。

这和不久前南京那个法官的著名判决恰成两个对比,但都是同样的臭不可闻。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12-7 19:56
哈哈
ab观点鲜明滴说!
作者: hong    时间: 2007-12-18 08:29
原帖由 丁丁 于 2007-12-3 11:28 发表
两人都有外遇?财产归谁?



一分为二!
作者: hmily    时间: 2007-12-18 09:40
更关心孩子归谁?
作者: 丹凤朝阳    时间: 2007-12-18 14:41
孩子的归属 看孩子的自己意愿的吧
不过现在有很多离婚的都将孩子推给对方的
作者: 丹凤朝阳    时间: 2007-12-18 14:42
临了 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作者: 崎岖    时间: 2007-12-18 15:47
谁想出这该死的主意.PS!
作者: 大发横财两毛    时间: 2007-12-18 20:25
孩子一般还是跟老妈多
我们国家竟然是没有通奸罪的,各位知道否?只有非法同居
要抓奸,还得带上第三人做证,必须抓现行
要定罪,抓奸了还不行,还得证明是非法同居

总之,现在搞婚外情的条件简直是太好了,法律那么宽松,社会道德也挺宽松的,sigh

国外的法律就完善多了,婚外情离婚,出错方会死得很难看
作者: 紫色心情    时间: 2007-12-19 20:17


抓奸之后怎么证明是非法同居...
如果两不承认怎么办?
作者: 崎岖    时间: 2007-12-23 12:36
你问的问题真的好"难"哦.罚你最回头看看大家的跟帖.答案可能就会明了了
作者: 楠顾即梵    时间: 2007-12-23 16:02
没看好自己的老公(老婆)还想要财产?均分就很便宜啦,应该给有外遇的一方分多一点,他(她)压力重,包括肉体上的付出也多,需要有钱补补!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7-12-24 02:27
按敝国法律,非法同居仅仅是非法而已,谈不上犯罪。
即使认定非法同居,其法律后果也不外乎解除此种关系,或令当事人在相关离婚判决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已,当然也就是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方面的利益损失了。
作者: 仁着无敌    时间: 2007-12-24 12:06
老公有外遇后,非法同居后,可以定为重婚罪吗
作者: y00100    时间: 2007-12-24 12:13

火花四溅啊!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7-12-24 15:08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属重婚。重婚罪的要件是一方或双方已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事实为其他人所知。
非法同居只是长期稳定住在一起,而不是以夫妻名义。

PS:貌似这个问题特受关注啊,哈哈
作者: 575971074    时间: 2007-12-25 19:23
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拢之.做人行事在于良心,而不是靠夫妻协议,法律文件来约束,把握自控能力,化繁为简才是重要.
作者: haiya    时间: 2007-12-31 18:31
标题: 不离婚
夫妻离婚的确因一方有外遇所致的占到70%左右,相信因为男方有外遇的比例要多过女方,很多时候女人可能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选择原谅男方,委屈自己.
作者: Very    时间: 2008-1-7 13:13
有效

可以看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本身并没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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