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车主被自己投保货车碾死 [打印本页]

作者: 破马甲    时间: 2008-2-1 10:03
标题: 车主被自己投保货车碾死
2006年4月,韩女士为自己的货车买了份“第三方责任险”,金额为50万元。然而,同年11月5日,韩女士所聘请的司机张某在工地倒车时车辆突然失控,从韩女士身上碾过致其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韩女士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的通知书,理由是韩女士发生的事故损失并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畴。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
作者: 七楼    时间: 2008-2-1 11:35
保险公司没道理,第三责任险对应的标的物是户主的车,而不是户主本人。
如果汽车是单位的,那么单位的人被本单位的车碰死不都是不用赔了吗?
作者: 竖岩山    时间: 2008-2-1 15:26
支持上楼
作者: abracadabra    时间: 2008-2-2 03:19
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辆事故第三者身份重合的案例。关键在于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当事人能否成为适格第三者。关于第三者,相关的法规定为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事故受害者。保险公司的免责规定是为了排除保险诈骗中的串保、骗保可能,所以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这个案例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作为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从法规定义上来说不属于第三者。
        只有两个办法:一是从立法本意上扩大第三者的范围解释,即排除串保骗保等情形后被该保险人后成为适格第三者。这个取决于法官;二是利用保险法的明确说明条款,证明保险公司在开保单时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而应承担保险责任。

        另:2楼理解有误,标的物是车没错,但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单位以法人身份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单位的人与法人身份不重合,在排除为车上人员后,完全可以自然人身份成为适格的第三者。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8-2-2 14:29
同意ab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
法官应该对第三者作扩张解释
否则明星违背公平原则
也不符合保险法立法本意
甚至连保险合同的本意都不符合,
因为合同的约定本来是为了防止骗保
而目前的情况显然不是
作者: 七楼    时间: 2008-2-2 17:07
又长见识了,我居然还是法学专业的,呵~ 老师没高古。
作者: 中国农民    时间: 2008-4-1 09:04
标题: 无理
保险公司是最不讲道理的中国企业.投保前他是儿子,投保后他是老子.真不是个东西!就是保险公司!
作者: 大侠    时间: 2008-4-1 21:38
学习下 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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