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一诺千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婚前协议:如有外遇,财产归对方。这样的协议效力如何?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16: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这种协议不能构成合法的契约或合同行为,忠诚这种道德价值从来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履约标的内容,自然地个人财产也不能成为“违约”的对价赔偿。我要是法官,判定这类协议自始无效。
因为感情发生变故产生婚变导致的财产分割让法院去审理好了,这种出轨情节可以做为分割财产时的参考依据。
沙发
发表于 2007-12-5 16: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
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偷梁换柱,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需经法院判定的权利主张直接嫁接为合法化的民事行为人的财产处分能力。忠实责任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但这根本不能自动成为违反忠实责任后,“受害方”即可获得合法处分对方财产权力的充分条件。闵行法院的法官们忘记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是什么,法律倒底是干什么吃的。

这和不久前南京那个法官的著名判决恰成两个对比,但都是同样的臭不可闻。
板凳
发表于 2007-12-24 02: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敝国法律,非法同居仅仅是非法而已,谈不上犯罪。
即使认定非法同居,其法律后果也不外乎解除此种关系,或令当事人在相关离婚判决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已,当然也就是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方面的利益损失了。
地板
发表于 2007-12-24 15: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属重婚。重婚罪的要件是一方或双方已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事实为其他人所知。
非法同居只是长期稳定住在一起,而不是以夫妻名义。

PS:貌似这个问题特受关注啊,哈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5-16 19:39 , Processed in 1.08763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