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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正义车主告倒交警,取回血汗钱的真实而详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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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5:1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是近两个月珠三角地区车友的热门话题,一名深圳车主,在肯定自己没超速的情况下,竟被交警以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为由罚款。经过一番血泪征程终于打胜了官司,讨回了公道!
  诚然,交警的工作环境是比较恶劣,收入也不是社会的中高阶层,这使得没有多少高素质的人愿意去当交警,从而令部分交警的素质真的令人不敢恭维。另外,尽管现在名义上政法部门是“收支两条线”,但实际上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会把交通违章罚款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交警部门,以激励其罚款的积极性。如此不合理的体制,使得诸如公路上限速过低、道路指示牌不清晰、城市内僻静少车且路面宽阔的二、三级马路上也被列为禁停区……如此种种畸形的交通管理措施,实质上就是要广大车主成为前述不合理的体制的替罪羊!用车主的血汗钱,来维系这样的不合理体制!
  以下就是这样的执法陷阱的典型例子:


去过香港的人,都会对香港的交通印象非常深刻!因为那里的车多路窄但交通却仍能比较畅顺,那里的车在前方没有红灯时都开得飞快,这除了香港人的总体交通规则观念强外,也说明那里的交警是不绝会有“罚款提成”的!在香港这样的法治社会里,“罚款提成”是绝对不可想像的严重违法行为,因为这是对执法公平、合理、严谨的法治社会基石的悍然冲击!当然,香港与新加坡一样,奉行“高薪养廉”,警察在那里的收入、地位、口碑都远比国内的高(现在香港的警察,刚入职时的薪酬已是两万元/月,还有丰厚的养老保险及住房等福利。中级警察一个人的收入,就足以让一个四口之家在香港过上中产阶级的生活),那里很多有志于服务社会的热血青年都会选择报考警校,这使得警察的来源得到了素质上的保障。
  话题扯远了,只是希望内地也能解开管理体制上的“症结”,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以下言归正转:
  这张图,就是全过程的核心!


先对外省的车友,交代一下事件所在的道路“深汕高速”,这是一条起自深圳,缘广东沿海一直向东到达汕头的高速公路,是粤东地区的交通大动脉。它出了深圳后,就要穿过惠州市的惠阳县,而惠州当地交管部门在广大车主中的口碑,可以说是“有口皆差”的。
  。
行政复议后决定打官司
去年8月份,王先生在上网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一单6月2日在深汕高速惠阳段的违章记录,显示他于当天下午3时23分,车速达到了131公里/小时。看到这个违章记录,王先生首先觉得不可思议:“当时我的这辆车才买回来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当时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
2006年9月6日,王先生在一大队处罚厅查询违章纪录时,工作人员从电脑里调出了王先生的违章资料。其中有一张违章照片,照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由于坚信自己并没有超速行驶,王先生在交了罚款后首先申请了行政复议,一个月后,他收到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打官司讨回公道。
交警提供违章点不存在
在向惠阳区法院交了起诉状后,王先生在回深圳的路上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汕高速公路的里程标志:淡水为341公里、深圳惠阳交界为346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直到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路标也只有378.7公里。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他回家上网查询深汕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去年12月1日,惠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判决被告撤销并返还原告已缴罚款200元,赔偿原告为缴罚款的来往车费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就是那位车主“王先生”,亲自写下的详细打官司经历!很值得广大车主借鉴、收藏!
一、引子
2002年元旦,我和朋友开始了广东边境行,刚走上深某高速不久,就被一辆警车截停,从车上下来的警察首先向我发问:
“为什么没有铁牌”
“去年十一去江西给撞掉了”
“那你的临时牌呢?”
“有,有,有”我赶紧拿出纸质的临时牌号。
交警看找不出什么毛病,又去检查我的刹车,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然后又检查后尾箱,除了衣物别无其他,再看灯光,倒车灯,刹车灯,示宽灯,转向灯全部正常。我正在逐渐把心放下来的时候,交警突然严肃地对我说,“你违法了。”
我当时就懵了。
“你长期占用超车道,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条的规定,签字吧”说着,交警拿出一份处罚单来。
“你看另一条车道上全是大货车,我不走超车道不行啊。”
“少废话,限你在15日以内到深某高速一大队接受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我从边境回来后,专门找了一天下午去高速一大队接受处罚,刚走出处罚厅,就看到很多司机垂头丧气地抱怨着,又是几百门啊,还有几个摩托崽凑上来对我说,要不要给你代交罚款,只要20块钱手续费,呵呵,真是需求创造供给,罚款创造处罚经济啊。我不禁心里感叹道。
后来我爬山时和山友聊起这件事,山友跟我讲,你根本都不应该签字,交警本身的取证程序就是违法的,因为高速公路上就不允许截停车辆,再说他的处罚程序也不合法,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听取你的申辩,就这两条就说明他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这时已经过了大半年,就是去申辩早已过了时效期,看来我只能自认倒霉了。
二、再次看到违章记录。
2006年暑假我从西藏回来,上网查询深圳违章违章记录,发现一单6月2日在某高速的违章记录,而且还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会吧,我这辆新车开了才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所以在接受处理前,我已经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么名堂了,我想再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么证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请我的一个同事陪我去接受处罚,他曾经是全国人大代表,请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这样万一交警后来抵赖的话,我也有个证人,再说人家那么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伪证。同时,我带了一块优盘,希望能拷贝下来我的违章“证据”
还是来到那间处罚大厅,我拿出行驶证,交警马上调出我车的资料。
“你当时的车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据什么?”
“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说着,交警点击一个图标,马上一张照片显现出来。
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我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我的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某高速公路某段400公里300米处。我当时就感到这几个数字太容易改了,因为用PHOTOSHOP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我想还应该有别的证据吧。
“就凭这个你们就说我超速?”我问道
“就这个”交警不耐烦地说。
“那能否让我拷贝下来去研究一下。”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那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去行政复议”交警已经很不耐烦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看来我只能去交罚款了,因为在这里我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
三 行政复议
说实在的,我当时还没想和交警打官司,因为处罚书上说。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当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我把电话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被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很简单,只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信、罚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处罚书复印件就行了。并且可以用邮寄的方式提交,我当天就把这些材料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所在市交警支队。
我在申请书中的申诉理由是1 照片有改动的嫌疑 2测速仪的合格性值得怀疑,并解释我的车是新车,还没有过磨合期,是不可能开到每小时130公里的,再说车是柴油车,提速慢,也不可能开那么快。
不久市交警支队主动给我打电话告知已经收到我的复议申请。一个月后,我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声称当时执勤民警是在巡逻中车载移动测速的,使用的是安徽产的证眼雷达,此装置经过广东省某测试中心检验合格。并称相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而处罚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适用准确,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这种逆反心理,如果开始时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可能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决了,现在却给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款,好像我违法的证据非常充分,但我心里知道我当时的车速,所以我还是感觉这里面掩盖了不少东西。
十月中旬的一个周六,我又去爬山,刚好又碰到了律师山友信天游,他听过我的诉苦后,笑着对我说,你如果有时间,我可以保证你能要回那些罚款,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研究法律条款了。他说,“我周围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还没有遇到过交警不妥协的事情。”
“不会吧,行政复议都说我的申诉没有理由的。”
“上级单位一般会保护下级单位的,这很正常。”
“那我怎么办?”
“起诉他,你要知道行政单位败诉的结果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诉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处罚法,对照条款一 一落实,是很容易找到他们的不足的。”
四 行政诉讼
我开始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请求大家指点,那段时间真让我感动,虽然现在帖子已经被删除,但当时对我的起诉过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家不仅给我精神上的鼓励,还要捐款帮我打这场官司,我谢绝了。当时网友给我提供了不少起诉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诉书的写法及理由,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处罚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里要特别感谢野马吉普同学,不仅给我引经据典,而且在电话里对我指导过多次,还有竹球会,马不停踢等同学。他们丰富的法律素养使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对照【行政处罚法】,我很快就发现了问题,首先对我的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时我想起了当时磨房车版发的一条有关惠东某路段躲在粤S车内测速的帖子(呵呵,也给删除了),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qieting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我也不好说什么,信天游对我说,你现在首要的目标是要拿到那张照片,所以首先要说他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起诉书建议写得简单一些,等证据交换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准备得充分一些,这样出庭时就会主动很多。
这样我就拟好了起诉书,经过信天游帮我修改措辞,我在收到行政复议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规定15天)将起诉书提交到了当地的区级法院立案庭。在我交了100元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到: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队,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撤消被告##########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赔偿原告罚款200元、原告为交罚款来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费42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书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驶,决定对我罚款200元。而事实是,当时我车新购,正处于磨合期,我非常爱车,决不会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不可能达到被告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我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证据,其取证过程也有违法嫌疑。我交纳罚款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研究就决定维持原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提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 年# 月# 日
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求同时提交行政复议书,处罚书,身份证,及公路票据,以上内容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便可,一式两份,法庭出庭时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 证据交换和开庭前的准备。
我在起诉书上之所以没有提到处罚程序违法,是因为这是我认为最有把握的论据,再说开庭时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条款的,那时候再说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后来证明果然如此。
虽然这时候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先不谈131公里的速度,再说那违章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那天我交了起诉状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标,##为341公里。深圳##界为346公里,服务区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结束点为 358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就是到了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 也只有378.7公里,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范围,我不禁自问,难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几十公里?回家上网查询深某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数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我估计可能零公里标是从福建界算起的。这就说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交警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终于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开庭,不久我又收到来自高速一大队的电话,刚开始是大队长出面,说是可以和我交个朋友,后来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题是要与我和解,说对我的处罚是他的前任干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给人收拾烂摊子,也是无奈,并答应可以给我退回那200元罚款,不过他们坚持的理由并不是在行政处罚上有什么问题,而是诉讼浪费大家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们确实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因为用这时间去罚款,绝对比在这里和我对峙感觉要好得多。因此我一直没有表态。
11月24日法庭组织交换证据,我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张照片,同时也拿到了数码文件。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时,还出具了测速仪正眼雷达的“检定证书”。
拿回这些证据,我马上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一来看,又发现不少问题,首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交警显然没有提供。
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很显然,只要能说明照片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就能说明证据无效了,换句话说,只要能说明照片上的数字不是检测仪器当场同时生成的就可以了,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是人工输入的,再说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处更不能自动生成。这已经足够了。
与此同时,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证眼雷达实际操作“宝典”】,发现不仅可以输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张照片输入到雷达装置中,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同时我又研究“检定证书”,发现其检测内容只有: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也就是没有检测移动测速的功能。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使用仪器未检验功能应该属于不当使用仪器。这样我就想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悖论,来说明交警的取证程序不合逻辑。
离开庭还有2天了,高速一大队又来骚扰我了,这次他们直截了当地要求我撤诉,而且已经带着一种警告的口气了。这次我也不客气了,我说从你们下达处罚书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次申辩的机会,现在离开庭只有两天了,你们的处罚确实有问题,我凭什么去撤诉?
这里我也要特别感谢我那位律师山友信天游,通过和他的不断交流,我不仅在法律知识上长进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对行政机关时,已经完全没有了那种没底气的感觉,他说,你应该把这项诉讼活动当成你人生的一项重要体验,以后回味起来,你会感到非常值的,在他的鼓励下,我决定自己给自己当律师!
开庭前,我联系几家媒体,网友也帮我打了很多电话,看看能否来报道一下,后来证明这些努力都是徒劳的。开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马吉普请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发言,他不仅耐心地给我介绍详细内容,而且问我
“明天就你一个人去吗?”
“是啊,我没请律师。”
“那你一定要等着我,我去给你助威。”
这位我从来没有见过的网友,却让我感动得快流出眼泪了。
我的"违法"照片,也是交警的惟一“证据”(车号和地址已作处理)

[ 本帖最后由 首席大法盲 于 2008-3-29 15:56 编辑 ]
14#
发表于 2009-9-26 22:44:35 | 只看该作者
天天不知道怎么样,那天听说有个协警家里的车子罚款单已经到了3w多了,不知道最后是否会交上?
听左最在30日钱去交罚款,减免三分之二,不知道是否为真。难道这些罚款也可以随便该的吗?
13#
发表于 2009-9-26 13:29:19 | 只看该作者
在天台要是有照片这样的漏洞应该能行的!
12#
发表于 2009-9-26 10:58:12 | 只看该作者
顶下,
11#
发表于 2009-9-4 12:25:45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好久才看完,还是偷着看,,,
10#
发表于 2009-9-4 12:25:20 | 只看该作者
在天台你就不要想了。。。
9#
发表于 2009-8-6 17:12:22 | 只看该作者
这样部门,如同强盗一样,强盗现在都已经批着法律的外衣。
8#
发表于 2009-8-6 10:41:55 | 只看该作者
我看
未必能行.
7#
发表于 2009-8-6 09:25:17 | 只看该作者
仔仔细细的看了,但弱弱的问下大家:假如这种事发生在天台(其实每天发生),用这种方法行得通吗?
6#
发表于 2009-8-6 06:20:07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交警部门的主要收入啊,如果大家都起诉那他们不是没钱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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