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孺子牛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开车撞死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00: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侵害人为了取得财物正在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人身权时,被侵害人或第三人致其伤亡的,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侵害人或第三人为了现场追回财物,在自身安全未遭继续严重危及时致侵害人伤亡的,适用刑法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沙发
发表于 2008-7-21 14: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庞周律师 于 2008-7-21 12:05 发表
呵呵,同意六楼观点。

1.六楼AB关于“受害人驾车追赶并撞击逃跑中的抢劫者,致后者死亡或重伤,应该属防卫过当”的观点是正确的。

2.AB关于“躲避受害人或执法人员等第三方即刻的现场追索的逃逸仍然是抢劫行为的继续”观点是偏面不完整的。

因为如果把劫取财物后的现场逃跑简单地确定为“抢劫行为的继续”即仍视为正在进行抢劫的话,则须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AB的前后观点明显自相矛盾,存在一真一假。


3.其实刑法第20条第三款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权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不包括侵犯财产类犯罪。这就是偶之所以首先指明“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意义。
板凳
发表于 2008-7-21 14: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君君 于 2008-7-19 21:29 发表
懂法律的人说的都有理


你不是自称数理逻辑狠强嘛,看来也还是狠容易被忽悠哈

偶是因为你在乱叫偶师傅,不忍心你被忽悠才也说几句哈
地板
发表于 2008-7-21 15: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君君 于 2008-7-21 15:01 发表


1、米自称很强过,只说还可以,并且数理化和法律有很大区别
2、偶自认为他们说的都有道理,没有被忽悠之说

一切辨真识假都是以数理逻辑为基础滴,你其实还可以只是见了帅哥们就晕一点

范伟就是因为相信本山说得有道理,才被人称为遭了忽悠哦,他也是坚决不承认哈


范伟才是你名符其实的师傅啦...
5#
发表于 2008-7-22 02: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忽悠是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楼上两位这回可是真忽悠啦.在各自终于明白自个原先对本案的发言错在何处后,再脱离具体案情说几句对的或看似对的大行话,搞得好象原先就米错一样,这不是真忽悠又是什么哈?......咱山哈人素质低,说句不知轻重的话:这宁要面子不要脸,还真是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一大特色哈......呵呵就噶!
6#
发表于 2008-7-22 02: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飞梦 于 2008-7-21 15:41 发表
......
同情司机啊!偶也懂不法,如果这笔钱急着去医院救人呢?眼睁睁看着被抢,还被砸车窗。就算平时车窗被砸都一肚子火了。更何况被抢金钱。肯定会想办法抢回来,开车撞也出于无奈啊。


是滴.所以此类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再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居多哦.

附带说句,当面砸车窗取财物因未涉及人身犯罪,所以是抢夺不是抢劫。抢劫的手段特征是暴力(使事主不能反抗)、胁迫(使事主不敢反抗)或其他方法(使事主不知反抗,如麻醉)。
7#
发表于 2008-7-22 22: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bracadabra 于 2008-7-22 17:23 发表


听这口音挺熟的。
本来指望你正儿八经来点法言法语,弄了半天原来是来做秀泡美眉的啊,嘿嘿。
免谈免谈。

是的.你长期以来所表现出的人品,只能将你置于陪美眉旁听的地位,这还是看在你尚算好学的份上,才让你学几句法言法语,也算不负了你的指望(因为你以激将和攻击为求学手段是惯用伎俩).不过你若连羽毛也不要了,那鸟人也算鸟到家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5-11 01:24 , Processed in 1.07205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