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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竹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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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台第一个特别党支部成员之一余仁峰(余虞廷)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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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13-7-24 09:40: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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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3-7-29 21:45:37 | 只看该作者
女儿红 发表于 2013-7-2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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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3-8-3 22:06: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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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3-8-12 20:56:22 | 只看该作者
好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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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16:15:12 | 只看该作者
女儿红 发表于 2013-8-12 20:56
好热啊

冤假错案要“纠”更要“究”
2013-08-13 11:11: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州日报 
社评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浙江5人劫杀案,近几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尽管一些冤假错案因各种原因最终得以翻案,但也没有打消公众心头的疑问:究竟还有多少的冤假错案仍未被发现、被纠正?
而且回过头来再看看这些翻案的冤假错案,正义虽然姗姗来迟,但这已无法弥补司法过错给蒙冤者带来的伤害,而像聂树斌用生命的代价才换来了清白,这样的过错更无法原谅。“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最高法在反思佘祥林案时曾经发出如此的感叹,然而,“司法界的耻辱”似乎并未能警醒后来的执法者,佘祥林案之后冤假错案仍然不时被爆出。
遗憾的是,在这些冤假错案沉冤昭雪后,除了对无辜者进行国家赔偿,却鲜见有问责机制的启动,多数时候我们既听不到对错抓错审错判的道歉,也见不到有人为冤假错案丢掉官帽。即便是国家赔偿,用的也都是公共财政的钱,冤案错案制造者却不用为自己的过错埋单。更有甚者,那些直接相关者似乎并不觉得有什么大不了,比如说,当年曾经错判佘祥林死刑的京山县检察院一位检察长在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时说:该案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为何“合法、公正”的程序,却酿成了一件惊天冤案?
冤假错案,古今中外皆有之。杜绝不了冤假错案,但尽量减少其发生当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因而,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以追责的形式,一方面从制度层面给办案者打了一次预防针,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或者集体为个人过错全盘埋单的纠偏。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有具体的人为其负责。毕竟对那些侥幸从监狱里存活下来的佘祥林们,除了国家赔偿之外,还应给他们一个明白的交代。
冤假错案不但要纠,还要究。然而,要让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首先必须破除“命案必破”、“重打击,轻保护”、“宁可错判一万,也不可放过一个”的错误执法观念。大部分冤假错案中都能找到一个共同点,即“屈打成招”,而其根源多在于“命案必破”的数字政绩,在这方面,一些省份取消破案率排行的做法很值得推广;其次,正如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前不久所说的,“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因而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前提是让基层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否则很可能出现让办案者为行政干预司法机关的外部力量担责的不公;最后,还应建立冤假错案的救济机制。目前在我国,法院或检察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是法律设定的纠错方式之一,但司法机关主动纠错有时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因而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冤假错案的发现机制,加大民意的监督力量,鼓励律师或社会组织为自称无辜的申请者调查、辩护。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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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3-8-16 08:56:2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办案终身追责,责任人为赔偿买单。在冤假错案减少的同时也必将增加了冤假错案翻案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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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楼主| 发表于 2013-8-17 21:37:08 | 只看该作者
xiang1946 发表于 2013-8-16 08:56
如果办案终身追责,责任人为赔偿买单。在冤假错案减少的同时也必将增加了冤假错案翻案的难度。

办案终身追责好,老百姓拥护。
可办事人员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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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3-8-18 07:55:29 | 只看该作者
竹笋园 发表于 2013-8-17 21:37
办案终身追责好,老百姓拥护。
可办事人员就难了!

不要想得太美,该咋办还是咋办不管怎么办冤假错案不可避免,因为涉及利益,翻案难度大大增加。翻不了案,表面看冤假错案没有了,上下都会觉得这个措施见效了。只有被冤者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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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楼主| 发表于 2013-8-18 17:50:05 | 只看该作者
正因为存在冤假错案太多,公众的公信力受太大的影响,才会出现完善机制的政策,有错后才知道怎样去改进,十全十美的事天底下也是很少的,只有不断的完善,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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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3-8-22 20:44:51 | 只看该作者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开庭审理 2013年08月22日 19:1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23)5

视频: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开庭  来源:中央电视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薄熙来出庭受审。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的请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至2月,薄熙来作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及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导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认为,对薄熙来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否认了指控。法庭就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并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对薄熙来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均予以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薄熙来在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

  下午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23日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及时作了播报。22日上午和下午休庭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了庭审有关情况。(记者霍小光 杨维汉)

标签:薄熙来 滥用职权 王立军 公诉人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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