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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央视女编辑参加户外游遇难 组织者被判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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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08:3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央视女编辑参加户外游遇难 组织者被判不担责任
24岁的央视女编辑夏子(网名)在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穿越活动时遇难,夏子父母为此将发起活动的两名网友和发帖网站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两名网友和发帖网站被判对夏子的死不承担责任,夏子父母败诉。

昨天(8日)下午,夏子的父母没有从湖南老家赶来,只有两位代理人到庭。被告3方则各派出一名代理人到庭。法院判决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应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

本案中,夏子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是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发起人郝先生和张女士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2人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郝先生和张女士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夏子直到事发时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不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在郝先生、张女士发布的活动发起帖中,也有免责声明。夏子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

同时,郝先生、张女士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夏子是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夏子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此外,没有证据显示发帖网站与领队之间存在雇用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秋实)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08:33:17 | 只看该作者
自南宁事件后,很多有經驗的头馿都潛了,如果这次組织者再敗訴,接下來馿友是不是都自个玩自个的算了,誰还想还敢出來帶活动
思考一下:
1,前些天廣深珠GG提出的自助問題,已是東莞磨房相当嚴重的現象.不做功課,不看攻略,盲目跟从,稀里糊塗的上路的新人很多.
2,组织者應該很嚴肅挑選队員,檢查裝备,适当夸大活动的危险,放大活动难度,是為了把风險降至最低.
3,组织者沒权修改活动路線嗎?
4,大家都是AA制在玩,組织者為何要担当更多責任?以后出發是否都要簽"生死狀"?
5,活动每項支出是否立即分摊,不設剩餘,精確到分.
  
附新聞:
央视女编辑参与自助游遇难 家属索赔40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12:06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小颖(化名,网名“夏子”,女,24岁)在网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命殒灵山一事曾备受社会关注。12月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原告小颖的父母起诉此次活动的发起人郝先生(网名“海”,27岁)、张女士(网名“玛瑞亚”,女,29岁)及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的经营管理者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诉称,2007年3月6日,被告郝先生、张女士在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并负责管理的网站发布户外活动计划贴,组织人员出游,线路为“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原告之独生女儿“夏子”跟贴后,入选最终队员名单。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根据“海”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线路改变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行进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郝先生、张女士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造成参加人员死亡的损害结果,具备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扩大其网站知名度,盲目追求在其网站上发起的户外活动数量,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计划,未尽管理、指导之职责,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上述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了“夏子”的死亡结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  
  
http://news.sina.com.cn/s/l/2007-12-04/120614447902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08:41:06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1-21 09:55:52 | 只看该作者
唉,本不该发生的事,祝愿夏子在天堂快乐!
安全第一,量力而行
5#
发表于 2008-1-21 12:00:02 | 只看该作者
      户外运动,成年人的游戏,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预计。
      这样的判决对死者家属似乎不近人情,但对与非赢利性的组织者和同行者来说是公正的。
6#
发表于 2008-1-21 12:28:30 |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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