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393|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孩爱上强奸自己的男子 为其向法院求情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7-23 19:4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经济网7月23日报道 去年10月,在一次朋友聚会后,醉酒的她被他强暴了。她报了案,说要让他坐牢一辈子。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在事后,他不断向她道歉,逐渐取得她的谅解。两人后来还成了男女朋友,并订了婚。
坏事成了好事,认识他们的亲戚朋友为之高兴。可法律是无情的,今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将他抓获,她赶忙到公安局撤案,警方说是公诉案不能撤。今年7月17日,福州马尾法院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朋友聚会后 小芳遭阿力强暴
小芳和小洁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去年10月12日,小芳接到小洁的电话,说她的男友明天要出差,约小芳到马尾去聚聚。
下午6点左右,小芳与小洁在福州南门兜碰面。小洁的男友阿强带来了阿力,小洁介绍小芳与阿力认识。4人有说有笑,一起坐车去马尾,到阿强的朋友新开的酒吧喝酒。其间,小芳还打电话约了两位朋友一起过去。
晚上9点,小芳的朋友赶到酒吧,聚会开始了。大家都是年轻人,很快就熟识,单唱对唱,吹瓶交杯,酒吧聚会上,大家都玩得很高兴。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酒吧打烊了,6人才结伴离开。小芳喝得东倒西歪,与小洁手挽手走着。
随后,他们来到马尾步行街一家火锅城,接着吃宵夜。小芳又灌了不少酒,满脸通红。宵夜吃到4点,回福州不太方便,大家商量到宾馆开房休息。
开房时,小洁提出与小芳住一房间,阿强与阿力住一间。然而,阿强第二天要出差,不想与小洁分开。阿力拍着胸脯说,“一定会照顾小芳的。”就这样,阿力与小芳在一间。其他人各自开房休息。
小芳喝多酒了,昏沉沉地倒在床上就睡着了。阿力坐在床边,看着身边昏睡的小芳,控制不住情欲,强奸了小芳。其间,小芳酒后迷糊,无力反抗,一直在小声哭泣。
十多分钟后,住在隔壁的小洁不放心,过来敲门。阿力趁机溜出房间。小洁一进房间,就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在小洁的陪同下,小芳到一楼打电话报警,说要让阿力坐牢一辈子。110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现场拍照,录取口供,立案调查。警方从现场提取了精液,经鉴定确认是阿力留下的。
阿力被抓 小芳求警方撤案
事情发生后,阿力不断向小芳赔礼道歉。一周后,阿力通过阿强,给了小芳1000元钱,作为赔偿。同时,阿力通过小洁等人,多次约小芳出来吃饭,逛街购物。慢慢小芳接受了阿力,两人逐渐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后来两人订了婚。双方父母见了面,也非常满意。
一件不愉快的事,却成就了一段情缘,大家都很高兴。可事情却突然发生变化。今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阿力抓获,理由是涉嫌强奸。
小芳和阿力都没想到。小芳认为,她已经原谅了阿力,阿力就不存在犯罪。然而,她却不知,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就会一直追逃下去,直到嫌疑人落网。于是小芳跑公安局,要求撤案。但警方告诉小芳,公诉案是不能撤案的。
4月22日,马尾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小芳作为被害者通过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请求书,要求撤回对阿力的强奸指控。如果不行,希望法庭考虑其已与阿力发展成为恋人关系的事实,给予阿力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力违背妇女的意志,趁小芳酒后迷糊之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阿力案发后主动认错,已取得小芳的谅解,事后两人还成了恋人关系。阿力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有明显悔罪表现,可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7月17日,法庭作出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阿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
公诉案与自诉案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刘宜军律师介绍说,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
自诉案件是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告不理,告了法院才受理。当事人双方如果和解了,是可以撤诉的。 东南快报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刘清华 江玲玲)
沙发
发表于 2008-7-24 09:41:4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当新闻看不错
板凳
发表于 2008-7-24 10:53:45 | 只看该作者
还有这事?
地板
发表于 2008-7-24 13:38:33 | 只看该作者
缘欧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5-3 13:32 , Processed in 1.05444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