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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家在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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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胡斌被判3年 双方父母均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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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9-7-23 11:27: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家在天台 于 2009-7-22 22:34 发表
好像现在打架只要不把人打死,都可以私下解决的,打人方出够钱,被打方不起诉,这事就算OK了


打架是双方都有错的

何况双方都同意私下解决了

那就OK了

但是就这案子来讲,过错的只是一方

而且他们也不愿意私下解决呀

这两件事情不能相提并论的
42#
发表于 2009-7-23 11:30: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2 22:28 发表
钱买不回人命了,那把胡斌判死刑就能让谭卓复活么?
开车撞死人是不对,但是胡斌接受了这样的惩罚也肯定知道错了,把他判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就一定比判3年重么?不见得。


我没说一定要把胡斌判死刑呀

不过判死刑跟判三年刑的威慑力肯定不一样的

现在判3年,胡斌父母不满?他们有什么好不满的呢?
43#
发表于 2009-7-23 15:09: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2 22:46 发表
大家还是应该理性看待这件事 ,事情还是应该依法来判,不是说你们愤怒他就该死。
这个社会应该允许人犯错,并且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谁能保证自己不犯错?




犯错同犯罪是两个概念,一个人可以犯错,但不允许犯罪。如果犯罪就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44#
发表于 2009-7-23 21:24:12 | 只看该作者
那么我觉得这个判罚已经是足够了。
45#
发表于 2009-7-23 21:27:57 | 只看该作者
对我们来说不能说足够
但法律规定最大3年
那也认为公平了
46#
发表于 2009-7-23 22:15: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3 07:47 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请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损失、物质和人身伤害(含死亡)损失三种,高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标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这个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该条只适用于未产生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例。谭卓案赔的那113万,哪一分钱是赔偿“物质损失”的?
即使是在适用这个解释的刑事案里,这一条也是“可以考虑”的量刑情节,而不是“应该考虑”的量刑情节。
47#
发表于 2009-7-24 12:21:58 | 只看该作者
不像同一个人
48#
发表于 2009-7-24 16:18:27 | 只看该作者
三年就三年!法律的事我们讨论没意思!!
但是胡斌父母可以向他要回钱!!!!走法律程序你!法院判多少给多少!(我想三年也够了)
看看那父母还满不满意?!王露莹说的好,不能拿了比一般情况下要多的多的钱后还嚷嚷着不公!!
49#
发表于 2009-7-24 16:37:49 | 只看该作者
我就不相信这个事情还能处理到双方满意为止

无论怎么处理哪方都不会满意的
50#
发表于 2009-7-25 10:15: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台赤松 于 2009-7-25 10:08 发表
翻了几下,很热闹,我也来插一脚,发现大部分人是认为是谭拿了大钱,法院又判了小胡三年,谭父太凶了,法院受舆论影响判得太重了。我认为不重。113万真的不算多,谭父从小拉扯大、培养成浙大学生要多少年心血?谭 ...


悄悄问句,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呢?

人命,还分三六九等么?

浙大毕业的,法律上规定一定就多赔点?

谁家父母拉扯大孩子不花心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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