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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破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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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不高,历史也学的不好,只好不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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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10-11 14:10: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破马甲 于 2007-10-11 13:55 发表
明白了,原来毛主席放在现在应该称毛书记.

错。当时中共中央委员会也下设书记处,是办事机构。

中共中央鉴于中国革命的实际和毛泽东的个人才能,曾在延安时就赋予主席职务以重大事项决策权。

毛泽东逝世后,中共中央决定不再设党的主席。重大事项也回归民主集中制,由政治局常委决定。
12#
发表于 2007-10-11 14:11:53 | 只看该作者


这些问题,翻翻历史书,应该能找到答案滴
13#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1 14:12:28 | 只看该作者
原来如此,继续深入~~再次葱白一下
14#
发表于 2007-10-11 14:13: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破马甲 于 2007-10-11 14:05 发表
主席也太多了,在本人心目中一直以为国家主席是最厉害的
想不到一直以来国家主席都不是最厉害的,哈哈!

国家主席犹如日本天皇,只是以个体形式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但新中国成立初例外)
15#
发表于 2007-10-11 14:17: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龙头 于 2007-10-11 14:11 发表


这些问题,翻翻历史书,应该能找到答案滴

偶没有去翻。如有细节差池,以书本或相关资料为准。(但基本上错不了)
16#
发表于 2007-10-11 14:19:56 | 只看该作者

为了老丁,我特地搜索一下。

17#
发表于 2007-10-11 14:20:19 | 只看该作者

历任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
18#
发表于 2007-10-11 14:21:15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

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接受外国使节、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约等。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
19#
发表于 2007-10-11 14:21:54 | 只看该作者

简单历程

[编辑]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文革”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设置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第四部宪法以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保留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20#
发表于 2007-10-11 14:25: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惑大师 于 2007-10-11 14:10 发表

......

毛泽东逝世后,中共中央决定不再设党的主席。重大事项也回归民主集中制,由政治局常委决定。

补充:  准确地说   应是毛后的党中央主席华国锋下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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